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270333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第五条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培育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逐步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农业装备产品。

第六条发挥综合竞争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

第二章技术政策

第七条坚持自主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装备技术。

国家鼓励研发适应国情、先进适用、与农艺结合、国际先进的技术和产品;

支持引进、消化吸收新型高端农业装备的技术和制造工艺,形成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

引进技术和产品依据国内市场需求,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符合我国农业装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创新型农业装备产业发展。

第八条统筹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的协调发展。

积极发展以信息化技术为先导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可靠性技术,提高农业装备技术水平;

在开发大型农业装备的同时,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和山地丘陵地区的中小型、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

第九条以“重点突破、增加品种、优化结构、拓展领域”为主要任务,优先支持研究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技术,保障国家粮棉油糖安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重点发展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健康养殖、生物质综合利用等装备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持续支持研究节能减排、降耗、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为农业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节本增效提供装备技术支撑。

第十条积极推进新型材料的应用。

加强农业装备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等研究。

加强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以及功能性、智能化、仿生等复合材料在农业装备产业的应用。

第十一条支持现代制造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在农业装备企业中的应用。

广泛应用柔性生产技术、现代监测技术、数字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等,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农业装备先进制造能力。

第十二条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装备产品淘汰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的落后产品。

第三章产品开发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前期,国家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制订重大产品开发目录,指导企业产品开发。

农业装备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划,制定本企业的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加大对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投入,对于承担国家、部省级重点研究和技术攻关课题的研发机构,分别由国家、部省给予一定基础性研究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建设,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

加大国家对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在国家购机补贴等政策中,加大对开发新产品的支持。

第十六条构建国家级农业装备产品开发平台。

依托研究院所、大学建立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相对独立的从事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农业装备生产企业,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和农机具等重点农业装备产品开发的企业技术中心。

以国家资金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

第十七条国家引导并鼓励发展适合农业产业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型农业装备。

优先发展大功率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多功能联合收割机等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纤维与饲料和能源作物联合作业机具、农业生物质综合利用工程装备、大型喷灌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集约化畜牧养殖与草原畜牧业装备、农产品保鲜储藏与加工包装机械设备等;

加快发展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高速插秧机等产品。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推动农业装备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

依据现有产业布局,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大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新格局,实现农业装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农业装备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农业装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形成5家左右工业总产值在200亿元,具有先进制造水平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进入全国工业500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业装备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章准入政策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种植机械等重点农业装备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对产品设计开发、制造、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升我国农业装备产业整体水平。

第二十四条列入准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农业装备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业装备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产品由国家工业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准入条件包括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资源保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质量控制能力、企业信用等级、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和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装备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条件审查和检测工作。

第六章品牌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装备产业品牌管理体系。

行业组织要将品牌管理作为常态化工作纳入行业管理,促使品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增强品牌意识,把品牌建设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品牌建设的投入力度,扩大品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品牌的市场作用,提升品牌价值效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出台扶优扶强的导向性政策,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创建国际品牌,推进一批具备竞争优势、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进入国际品牌行列。

第三十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加快我国农业装备产业进入国际知名品牌行列的步伐。

第七章零部件及相关产业

第三十一条支持农业装备产品关键零部件开发。

鼓励和扶持发动机、电控、传动、液压等关键部件的开发、制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要加大对关键零部件的支持力度,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十二条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同步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

在关键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进入国际农业装备零部件采购体系。

在一般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产品的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国家制定重大农业装备产品关键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不同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供货能力。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供应链管理,开展配套零部件的可靠性分析和检测,对关键零部件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加强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关键零部件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为主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者选购先进适用的零部件提供信息。

第八章市场营销

第三十五条农业装备生产企业要充分考虑农业装备产品的特点,把市场营销作为企业产品制造环节的延伸,确保用户合法权益。

凡在国内市场销售自产农业装备产品的国内外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

第三十六条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联系,做好用户培训,指导用户合理使用农业机械,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维修保养知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农业装备企业品牌营销网络和专业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业装备市场体系。

国家鼓励农业装备企业与金融、服务贸易等企业合作,创新营销方式和服务理念,形成多种机制和方式的市场营销格局。

第三十八条农业装备企业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机型,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

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

第三十九条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准入的机型;

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产品合格证销售机具;

禁止经销假冒伪劣农业装备整机和零配件。

第四十条农业装备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九章投融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农业装备企业通过新增投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方式扩大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的生产能力;

鼓励农业装备产业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发展国内短缺的中高端农业装备产品。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金融担保等方式筹集资金。

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给予投融资支持。

第四十三条国家优先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收购、重组予以政策支持。

鼓励向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中高端农业装备;

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构成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的须商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新建的农业装备企业,其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40%以上;

对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其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划项目,银行应积极提供支持,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低贷款利率;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约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六条加强投资监管,对违规项目,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本产业政策或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新建项目,国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工商注册、金融信贷、环评等手续。

第十章财税政策

第四十八条中央财政应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对农业装备产业实施稳定的倾斜政策,除农业装备企业增值税继续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