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腾退合法性分析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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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腾退合法性分析Word下载.doc

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

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也可以领取腾退费。

腾退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

这样的安置补偿费在当时的经济水平下是较为合理的。

然而乡镇一级政府在绿化隔离带腾退中发掘到了不需进行审批而低价拿地的成本和效率优势,进而腾退的拆迁方式在北京的集体土地拆迁中大范围的作为先进经验拓展开来。

二、腾退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在北京,已经有多个村集体通过腾退的方式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已经逐渐形成较为有体系有步骤的成熟拆迁方式,这种拆迁方式规避了逐级审批和办理多种证照的法定程序,而仅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就对村集体内的拆迁范围、补偿额度、拆迁程序有确定的效力,本村集体成员必须遵照执行。

1、 

 

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过

在北京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项目和豆各庄乡土地储备住宅房屋腾退项目等较为“规范”的腾退项目中均会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注明经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也是事实上经过了村民的决议和讨论。

可在大部分其他的腾退项目中,村集体均是找来一部分所谓的村民代表象征性的进行决议,然后通过早已拟定完成的安置补偿方案,走的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实难体现基层民主,也侵犯了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

2、 

腾退的实施

各村集体基本都会成立诸如腾退指挥部腾退办公室这一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可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均不享有拟定、公布补偿方案和实施拆迁的职权,对于腾退指挥部的主体合法性实有待商榷。

但是在目前的拆迁环境下,以村委会为先锋,各级政府在其后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消防、税务、城管等各级部门配合施加压力或进行强拆偷拆,其实施腾退的效果和力度都是极为强大的。

3、 

腾退补偿安置

一般在由村委会主持的腾退中,其补偿数额和标准均是偏低的,如在豆各庄进行的腾退安置中,被腾退房屋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重置成新价、其它设备及附属物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基准地价为16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同时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

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住房补助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腾退认定的建筑面积可享受每平方米3500元自行安置住房补助,应安置人口每人可享受60000元的自行安置住房补助。

这种安置补偿标准实难符合北京较高的房屋市场价格,安置房的位置也较远,大大降低了被安置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

三、“腾退”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其中第(六)项: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

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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