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篇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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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主体不同u主体之间关系不同u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同第四章劳动合同33、种类、种类

(一)以合同用工形式为标准分全日制劳动合同(fulltimeemploymentcontract)按日计酬,每周工作时40h非全日制劳动合同(part-timeemploymentcontract)小时计酬,平均日工时4h,周工时24h第四章劳动合同No.6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Case.8张某于2007年7月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幼儿园工作,双方签订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书面合同,约定:

张某担任该幼儿园班车老师,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月工资1000元,幼儿园提供免费早晚餐。

2008年7月,由于举行奥运会,北京市实现机动车单双号行使规定,幼儿园取消部分班车,故于2008年7月31日,幼儿园提出终止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00元。

幼儿园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第四章劳动合同

(二)以合同目的为标准分录用合同以雇佣为目的聘用合同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借调合同一单位员工借调至另一单位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员工租赁)Case.92003年6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市场签订协议,约定:

某市场向保安公司聘用保安人员1名,负责维护市场秩序。

保安公司根据协议派遣刘某到某市场工作。

2003年10月,刘某在维持市场秩序时,与一名业主程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程某将刘某打伤。

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

事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市场和某保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与某市场和某保安公司三者是什么关系?

第四章劳动合同(三)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No.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形式合同形式No.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章劳动合同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No.5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满一年No.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合同条款)

(1)法定必备条款:

必须具备的条款No.17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劳动合同

(2)约定条款试用期试用期No.19No.19劳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扩展:

“实习期”“见习期”第四章劳动合同培训和服务期培训和服务期No.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章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保密和竞业限制No.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No.2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四章劳动合同(3)限制和禁止条款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No.25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保证金条款保证金条款No.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生死条款生死条款第四章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1、订立原则订立原则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第四章劳动合同22、订立程序、订立程序公开招聘报名考核择优录用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阶段提出草案协商签约(签名盖章)确定合同内容阶段第四章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各自保留一份合同中不得约定单位免责条款单位不得扣押身份证或其他证据,也不得要求提供担保Case.10徐某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某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

2007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徐某补偿金共计65000元。

2007年8月,徐某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

9月,公司得知徐某学历纯属伪造,遂向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某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其多得多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3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劳动合同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四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及程序合法第四章劳动合同

(2)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少生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种类No.26确认主体确认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处理处理1、撤销合同2、修改合同3、赔偿损失第四章劳动合同No.26No.26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u亲自履行原则不得他人代理u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内容系一整体,不能割裂u协作履行原则双方互助合作第四章劳动合同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工作内容的变更生产/经营/销售/采购工作地点的变更本地/外地/外国工资福利的变更注: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包括)第四章劳动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原因客观原因e.法律、法规调整;

物价大幅上升等雇主方面合并、分立;

企业转产;

劳动重组;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员工方面健康、劳动能力等变更程序(变更程序(协议变更)提出变更要求按期答复签定协议备案变更后果:

变更后果:

权利、义务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目的尚未完全实现)A、种类、种类协商解除:

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

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解除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B、解除条件、解除条件1、协商解除商解除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No.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22、用人用人单位位单方解除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

(1)过错性辞退(即时辞退)No.3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

(2)非过错性辞退(预告辞退)No.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u(3)经济性裁员No.4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u(44)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辞退的情形No.4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动合同33、劳动者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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