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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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脱岗一次扣发本人10元,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每旷工半日扣发本人20元,月累计旷工超过3日扣100元,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待岗处理。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执行“职工着装和职业形象规范”者,带孩子、干私活者,每次扣发本人10元。
五、在办公室和工作场所打扑克、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者,每次每人扣发20元。
因在微机上玩游戏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数据丢失和微机损坏的,扣发本人100元,微机损坏部分由损坏人赔偿。
六、酒后值班每次扣发本人50元(工作需要除外);
酗酒后值班者,每次扣发本人100元。
因酒后值班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和纠纷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发本人200元。
七、在工作场所或院区内酗酒滋事、吵架、打架者,每次每人扣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经院长办公室研究按待岗处理。
八、所有值班人员均有履行处理应急情况、执行应急任务、承担医院交给的临时性任务、收治来院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执行值班规定、不履行职责者,每次扣发本人50元。
因此而导致发生的不良后果,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发本人200元工资。
九、各科室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应承担医院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如因不服从医院安排或工作消极、责任心不强、失职而影响医院的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经济损失,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工资。
十、因医疗事故、纠纷造成的经济赔偿,当事人有责任者,个人负担少部分,余额全部由医院承担,有完全责任者,当事人完全承担。
十一、凡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索要或暗示索要病人或他人钱物者,在业务和经济往来活动中损害医院利益和私收现金及各种名目的“回扣”、“好处费”、“红包”者,收取药品临床促销费、协助统方好处费者,经举报核实,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5倍罚款、扣发个人6个月浮动工资。
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凡私收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10倍罚款、扣发本人200元工资。
漏收费者,补交漏收费用,扣发本人100元工资。
违规将个人药品、医用耗材等销售、用于病人私收现金者,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给予10倍罚款,扣发本人100元工资。
因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和纠纷,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推诿、刁难病人,延误病人治疗者,扣发本人100元工资,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工资。
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纠纷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出会诊、私自外转病人、暗示病人院外检查、购药(本院不具备的项目和缺货的药品除外)者,经投诉、举报查实,没收本人每次违规所得并给予10倍罚款、扣发200元工资。
违规者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十五、对违背医院规定和医疗原则,出具假证明、假诊断、假病历、假检查报告者,通报批评并扣发本人100元工资。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扣发本人300元工资、相关责任人100元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因使用服务忌语、服务态度不好而引发医患矛盾者,扣发本人50元工资。
十七、规范医疗文书,提高病历质量。
医疗文书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医院要求,达不到者,每次每份扣发本人10元工资,扣发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科主任50元工资。
十八、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因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检验、检查诊断、辅助治疗、车辆、办公等设施严重损坏者,因失火、被盗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100-300元工资,扣发所在科室负责人200元工资。
十九、药品、物资安静管理。
因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管理规定购进、销售、发放假劣药品(物资)引发事故和纠纷者,不落实规章制度发生火灾、被盗和其他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100-300元工资、所在科室负责人200元工资。
二十、供配电系统、供氧中心、电梯等后勤保障系统安全管理。
因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100-300元工资、所在科室负责人200元工资。
二十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本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对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和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要求的,因不履行岗位职责而影响医院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经院办会研究,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待岗等处理。
停职检查和待岗期间扣发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