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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当事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
EDI系统多用于具有固定业务的企业之间,它所传递的是标准化的信息,有固定的程序,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则和运行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电子邮件,Web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将越来越广泛。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其实质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数据电文做出要约与承诺,因而均可称为电子合同。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
(3)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4)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5)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电子商务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l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证据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
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
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作为判别标准。
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
随着该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l电子合同的主体
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合同相对人根本无法看到或辨识对方,也很少有要求消费者需输入年龄资料者,即使有此要求者相对人仍可轻而易举造假。
故此,在民事主体行为能力与电子合同的效力方面,理论上若个案发生争议时,不得不依我国现行民法规则处理,但是,目前网络主体的年龄层低龄化趋势明显,很多少年甚至儿童都已构成网络主体,因此,针对电子合同的特点,法律是否有必要就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另行规定或单独设计,值得思考。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针对电子商务而言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
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l电子合同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应着重解决的有以下4个问题。
1、书面形式问题
我国新《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超文本形式,与书面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
电子合同订立的环境、传递信息的途径以及安全技术问题对传统的书面合同都是巨大的挑战。
书面形式虽然扩大到了网络领域,可是在实际的买卖交易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立法只是在书面合同原有的基础上做了略微的改进,对网络交易放任还是管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使得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矛盾,无法像文本合同那样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2、电子签字问题
按照新《合同法》第33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这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字的伪造。
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字,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3、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问题
我国新《合同法》第16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的成立地点对于合同成立起关键作用。
电子合同与文本合同相比,法律虽然做出了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然而概念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遇到网络问题时有规避现象,达不到传统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效果。
4、证据问题
电子合同出现争议后应该以什么作为证据、怎样取证,目前还没有规定。
这不仅涉及到电子合同收到的时间和成立地点,还涉及到买卖双方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字的保管问题。
这是电子商务大规模推广之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l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其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
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
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
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
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
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的是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
该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一方面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进行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思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修改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让具有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和传统纸质文章具有同样的效果。
法律效力的保障使网上交易安全性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也增强。
三、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
l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
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做出必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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