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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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主持人: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

记录人:

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

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就,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先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则》、《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现在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基本文献。

据统计,其著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等贡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台湾地区社会之发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区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此外,王教授还是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期致力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

对于大陆法学界而言,王教授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字,几十年来已成为传统民法学的象征,几代学人都是读着王老师的书成长起来的。

今天,先生可以莅临我校,自然有着非凡的意义。

我校民法学科长期以来较为弱势,发展缓慢,非常需要王老师这样诲人不倦的大师给予指点,共谋进步。

同时也能使我校师生一睹大师风范,聆听教诲。

这不仅在学术上,也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课。

在这里,我要向王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王老师已经年逾七旬,又处伤愈修养中,但当我校提出邀请的时候,他欣然允诺,出发前又将讲演内容充分准备发至校方,让全体师生传阅,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抵沪以后,虽然舟车劳顿,也未做太长休息,立即投入工作。

这一言一行使我们这些晚辈感动至深,敬佩不已。

对于华政师生而言最好的回报就是在接下来的两周里,共同努力,让这样一场学术盛事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惠及众人。

最后,也祝愿王泽鉴先生身体健康,在华政度过愉快的两周,留下美好的记忆。

谢谢。

傅鼎生:

各位同学,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

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

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

顾校长,傅老师,罗处长,各位在座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刚才校长讲了很多勉励的话,我感到非常的惭愧,因为许多是溢美之词。

但是使我感动的是能有机会到贵校来做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面,在法治的推动和培育人才的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我能来这里参与和学习,也是非常地荣幸。

我刚到这个校园的时候有种很大的感动,这是一个美丽的殿堂,就像很多我去过的欧洲的大学一样,几乎可以跟他们比美,也恭祝各位同学能够在这样的环境里,在这样好的导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我预定在贵校做六次的报告,罗处长跟我说,希望六场报告中有三次关于法律学习的,有三次是关于一些法律的特殊问题的。

想来想去,关于法律学习应该讲什么呢?

我就选了今天要讲的题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因为这也是我个人学习民法以来,自己感受颇深的,而且在实际应用最多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觉得这个方法对我个人学习法律都有很大帮助的。

我记得,刚才校长提到了,我1964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是在台大法律系学习的。

那个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课,一开始的时候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的。

考试的题目是,无效与撤销有什么不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功能,侵权行为有什么要件之类的等等,考试都是这样。

那时候,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大概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

我们那时候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

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很多的特色。

我今天看到很多的老师去德国念书或者去德国访问,那是个不同的法律思考的世界,里面有很多它自己的特色。

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的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

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的法官,每一个德国的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

他们的思考方式,就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思考方式。

也就是说每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从大一开始就受这种训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学者的著作也是在这种训练中写成的。

所以,我想方法各有不同,比如说,我们到了美国念书的时候,他们就有一个CaseMethod,案例法的教学,德国有德国自己的方式。

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发展出自己的方式。

所以我所介绍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是一个可供参考或者是一种可以吸入我们自己更好方法的方式,具有参考的功能。

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Case。

讲案例的时候,是需要很多同学自己事先准备起来,一起来配合的,等下我会说到。

今天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的时候,刚才校长也提到,我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老师说的一个例子。

这个例子我也画了一个图,大概是这样子。

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就去买咖啡了,放进去了两个马克。

钱放进去了,当然咖啡就出来了。

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

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当然设计案例的时候不一定如此。

结果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那两个钱放回了口袋里面,结果也被发现了。

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

摆设自动贩卖器的人甲,能够向那个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

我们去的时候,台湾的老师从来不讲这些案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处理。

德国老师就是用这个案子开始分析法律的基本关系,我画了一个图在这个地方,也非常感谢处长能帮我准备这样一个图。

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面,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

这样一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咖啡的案件。

在法学的交流或者判例的交流中,前面都有一个名字缩写的表示方法,大家就会知道这个事情。

我们看到这个名字就知道是说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这种简单是设计出来的。

在德国,或者在台湾法律教学的时候,他们设计出的一个例题通常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会那么长呢?

因为是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面,哪一些是跟法律有关的,哪一些是跟本案解决无关的。

现在我帮大家简化出来了,这样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要点。

回过头来,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的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的案子。

另外,我又画了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

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

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能大家一直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是《物权法》等等法律规范。

当你没有念法律的时候,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的术语,里面充满了很多法律的基本概念,充满了很多法律的思考方法。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

所谓法律关系,说诉讼上也好,傅老师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我想他也传授给大家了,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的话这就是一个请求。

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说它是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的基础也可以。

为什么说请求权的基础呢?

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的,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目前也这样使用的。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甲能够向乙要回这两个钱,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能够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台湾有很多的法官,还有台湾很多高考第一名去那里读书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的时候,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

即使在台湾当了很多年法官的人,去写这个实例题的话,通常也都不及格。

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

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在台湾很多学校教法律的时候也是用这种方法。

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

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就有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那么还有个法条是讲不当得利的民法通则的第92条。

对于不当得利,我要做一个专题的演讲,侵权行为我也要讲一个题目,还有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

现在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能够使甲向乙主张的不外乎物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关系,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上的关系。

我们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

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

那我们从第34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

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是现在我们要来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到底谁是无权占有人,我们就是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

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

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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