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几点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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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
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报废制度、召回制度。
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销售、租赁者的责任和义务。
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一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在日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是继续延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是采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认识是模糊的。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后,条例即废止,法比条例要高,而且盼望条例成法也已经多年了。
二是认为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出来,相关法律文书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仍然是按照总局统一制定,适用的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以现在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而将《特种设备安全法》束之高阁。
笔者认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而《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两者不属于同一位阶,法的效力肯定高于条例。
条例不能因法的频布实施而自然废止,只要条例与法不相冲突,仍然可以适用。
但是,为了避免两者可能出现的冲突,还是应当提倡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构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良好氛围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通过质监部门依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来实现。
但是,面对复杂的形势,仅凭质监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取得好的监督效果的。
如住宅电梯,按照房屋产权归属,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其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
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相互推诿,安全监督责任难以落实。
虽然《特种设备安全法》较之《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对于既没有委托物业管理又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生活小区,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和责任主体是全体业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责任如何落实?
显然,组织选举业委会,成立相应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不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能职责范畴。
应当先由街道、社区组织协调确定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进行物业管理,质监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就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打破原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为模式,要积极主动地同地方政府沟通汇报,积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章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让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认识到特种设备安全不仅仅是质监部门的事,它关系到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如,气瓶安全监察,需要城建、工商的介入;
电梯安全监察需要社区、街道的介入;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则需要商务、安监、园管会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三、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宣贯应当大张旗鼓,多措并举,持之以恒。
大力采取集中培训、上门送法、重点辅导以及利用网络、电视、宣传手册、动漫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
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了,让《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入人心,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必将是事半功倍。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了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
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专业机构担负技术监督职能、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确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其中,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是第一位。
这是从多年工作实践和一起起血淋淋的特种设备事故中得出来的。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往往是由政府来“买单”,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督促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推进分类监管,搞好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0%以上特种设备事故都发生在使用环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制度,研究制定重点单位或重点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及达标评价试点。
加大对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的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重点设备领域监管,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和事故量大的起重机械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安全监察。
建立督察督导长效机制,坚持领导包片,在加大行政督导力度的同时要开展技术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分步对小型锅炉、商业公共场所及住宅电梯、气瓶、压力容器等进行专项整治。
并充分发挥质监系统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的优势,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从而形成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震慑。
(三)完善应急管理,开展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章规定的是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事故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工作中,要求特种设备产使用单位制定完善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质监部门作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针对不同种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特点,开展事故易发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设备的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通报,建立健全事故处置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
经过多年的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更是为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直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认清严峻的安全形势,积极响应群众的呼声,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努力确保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