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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租赁概述第七章租金第八章租赁法律和合同第九章租赁会计与税收第十章租赁项目决策第十一章租赁机构与管理第一章信托概述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的种类及本章重点是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的种类及信托的基本职能。

信托的基本职能。

一、信托的基本涵义(四个方面)一、信托的基本涵义(四个方面)二、信托的特点(四个)二、信托的特点(四个)三、信托的分类(九种)三、信托的分类(九种)四、信托的职能(四大)四、信托的职能(四大)五、信托业在世界的发展五、信托业在世界的发展第一节信托的基本涵义一、什么是信托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它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行为2.信托关系人3.信托目的4.信托财产5.信托报酬1.信托行为:

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确定信托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三种:

(1)信托合同契约;

(2)个人遗嘱;

(3)法院裁定命令。

2、信托关系人:

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

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或一个人或数人。

(2)受托人:

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

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3)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

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

3、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

4、信托财产:

信托行为标的物,也称财产权。

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其须具有财产价值;

并可以转让。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5、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

二、信托的特点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

代理业务则不同,代理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得到信托报酬。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

三、信托与代理及债的区别

(一)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区别方面信信托托代代理理当事人有三方: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两方:

委托人、代理人职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财产的所有权变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权责不同受托人受契约制约,但受托人可灵活对策,有一定的风险责任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合同稳定性信托契约的解除的条件比较复杂,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去意义才可解除,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发生下列情况即可解除:

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

(二)信托与债的区别区别方面信托债财产运用上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限定信托财产的使用范围或方向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如此严格的规定。

在破产的处理上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当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一同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在财产追及上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信托,委托人有追索权。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而不能针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在收益分配上收益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只能获得信托报酬收益属于债务人,只需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在风险承担上尽职下,不承担责任无论经营怎样,债务人都要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节信托的种类一、信托的种类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l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

l法定信托:

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l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可划分为A、特定金钱信托:

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

B、指定金钱信托:

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

C、非指定金钱信托:

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

l动产信托:

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

l不动产信托:

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

l有价证券信托l金钱债权信托:

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

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l担保信托:

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l管理信托:

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在此项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l处理信托:

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l管理和处理信托:

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l民事信托:

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l商事信托:

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

l个人信托分为两种:

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两者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l法人信托L个人与法人信托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l营业信托l非营业信托:

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l自益信托:

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l他益信托l私益信托:

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

l公益信托:

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l国际信托l国内信托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l广义信托l狭义信托第三节信托的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

是信托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

该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三个特点。

2.融通资金的职能:

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

3.社会投资职能:

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

如通过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及以各种方式直接向企业投资。

4.社会福利职能:

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信托在世界的发展

(一)、信托的起源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

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

古罗马时代出现的“信托遗赠”也是一种原始信托行为。

信托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信托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

(二)、英国的信托业英国“USE”制的产生:

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2世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法,为躲避此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

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

这种作法,基于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也叫trust,即现代信托的起源。

19世纪,在英国,信托关系被认定为正式的法律关系。

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英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受托人法和官方选定受托人法,现代信托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起来。

(三)、美国的信托业美国独立战争后,借鉴了英国的信托原理,迅速发展了信托业务。

其特点是:

1、信托财产主要是有价证券的形式2、受托人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公司3、信托业的组织形式是信托公司,并开始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四)、日本的信托业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借鉴了英、美等国信托的做法和经验,开拓了适应日本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

(五)、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相融合,业务领域日益扩大,业务方式不断创新,与银行业、保险业一起,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1、旧中国信托业的基本状况2、建国以后的信托业

(1)解放初期的信托业

(2)改革开放后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3)目前信托业基本状况(4)我国信托业发展前景补充材料:

中国信托业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社会对融资方式、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弥补当时计划体制下银行信用的不足,我国的信托业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

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至1999年底,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239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6000亿元。

目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下列业务:

信托存款、贷款和投资业务;

委托存款、贷款和投资业务;

自有资金的贷款和投资业务;

融资性租赁业务;

有价证券业务;

代理业务;

担保与信用见证业务;

资信调查和经济咨询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业务。

我国的信托业二十年来基本走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

至今为止,信托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经历了五次全国性的清理整顿。

第一次是在1982年,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货币发行过多的情况,国务院决定进行信托投资业务清理。

第二次是在1985年,针对1984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以办业务加以清理。

第三次是在1988年,为治理经济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次是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虽经多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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