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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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力争“十一五”时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一)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
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二)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
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三)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
(四)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时,力争从2008年开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
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
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四)要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管理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再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评价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标准,落实养护目标,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价标准体系。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管理养护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评定标准体系,提出全省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构造物的检查及评定标准,以及农村公路各种病害的修复方案。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检查、考核小组,加强养护检查,做到乡(镇)或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每月检查、县(市)每季考核、市(州)半年督办,严格按照养护合同进行管理,保证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无坑槽、边沟排水畅通。
(三)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
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解决养事与养人的问题,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2个县(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典型。
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