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264917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板两套)文档格式.doc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通风机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严禁非专人及非紧急事故类时使用及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否则按《织金县苍海煤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由公司领导统一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我矿经济和总公司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消防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我矿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矿内消防规划必须纳入矿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参加灭火和灾难救助,是全矿每个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我矿(公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八条 安通部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指导消防工作;

2、参与编制并实施矿区消防规划,监督矿区消防规划的执行;

3、负责矿内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对工程项目的消防部分进行竣工验收;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5、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6、参与社会抢险救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2、按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管理本单位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或防火员;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条 安通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矿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各施工工队必须合同中订立有关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全矿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知识,懂得防火、灭火常识,安全用火、用电。

禁止以下行为:

1、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2、在楼(房)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违反规定拉、接电气线路和安装电气设备;

4、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损坏燃气管道;

5、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使用明火。

6、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矿山辅助救护队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矿山辅助救护队应接受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业务训练。

遇有重大火情,必须服从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十五条 作业地点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办公大楼、集体宿舍、仓库;

2、井下各施工作业点;

3、公共场所和集会地点;

第十七条 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应事先经煤矿施工措施规定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条 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电器设备等矿用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消防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使用、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场所、仓储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

禁止在生产、仓储场所内混设宿舍。

第二十一条 设有消防水源的同时负责消防水源或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码头、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设施,应设立醒目标志,不得设置、堆放妨碍消防水源或设施使用的障碍物。

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不得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设有火灾报警、固定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部门,应加强自动消防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良好运行。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关闭、拆卸。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人员,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方可定岗操作。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

任何部门、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安通部门应当立即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矿山辅助救护队接到报警后,必须在60秒内出动赶赴火场扑救,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

第二十七条 火灾的现场扑救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

1、使用多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五章 建设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煤矿消防规划与其他矿区规划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设计自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禁止使用玻璃钢、油毛毡、竹席搭盖厂房、宿舍、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经营和储存。

第三十六条 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七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安通部对所辖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 安通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3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通部。

安通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日内复查验收,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第八章处罚条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谎报火警的;

2、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造成燃气泄漏的;

3、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的;

4、安排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人员定岗操作的;

5、工程项目选用消防产品未报备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部门(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职工违反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的;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3、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4、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5、妨碍消防水源使用,擅自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用途的;

6、使用玻璃钢、油毛毡、竹席搭盖厂房、宿舍、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2、擅自关闭、拆卸自动消防系统的;

3、不按《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整改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部门(个人),经安通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对其部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由安通部实施。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矿内行政复议。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安通部向矿总经理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安通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织金县苍海煤矿负责解释。

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