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类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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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尽管我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对商标类似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目前判断商标类似成为一大难点。
本文将对商标类似形式、商标类似认定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
商标商标类似混淆近似形式认定方法
OnTheSimilarTrademark
Abstract:
Producers,operatorsintheirproduction,manufacture,processing,picking,ordistributionofgoodsorservicesonofferintheservicesprovidedontheuseofitstrademarkswiththesalientfeaturesofthelogo,isaproductofthemoderneconomy.Trademarkstrademarkholdersbyensuringthatgoodsorserviceshavetobemarked,orpermitotherstousetheexclusiverighttoobtaincompensation,leavingthetrademarkholdersareprotected.Butnowavarietyofinfringementofregisteredtrademarkrightsactafteranother,similartothe"
freerider"
"
Pongbrand"
asameanssimilartoatrademarkinfringementhasproclaimed;
suchactsseriouslyviolatedthelegitimatetrademarkrightsholdersandconsumersinterestsgreatharm.Despite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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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Law"
clearlyprovidesthesameorsimilargoodslikeusingasimilarmarkregisteredtrademarkconstitutestrademarkinfringement,buthowtoidentifysimilartrademarkiscurrentlynoclearrules,leadingtothepresentjudgmenttrademarksimilartobecomeamajordifficulties.Thispaperwillformasimilartrademark,trademarksimilaridentificationmethodswerediscussed.
Keywords:
TrademarkSimilarTrademarksConfusionApproximateformIdentifiedmethods.
据统计,2011年初,中国的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已经超过840万件,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与此不相称的是附加在商标上的品牌价值并未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加儿随之提升,并且注册商标的质量明显不高。
例如,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
经初审后,“猛牛”商标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内,蒙牛公司提出异议,表示早在2000年,其就向商标局申请了“蒙牛”商标并已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
对此,我国商标局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定猛牛”与“蒙牛”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商标类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
最后,我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随即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市一中院法院。
蒙牛公司在起诉书中声称,蒙牛公司为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的“猛牛”与蒙牛公司的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类似的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表示,其所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最后,市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而且,蒙牛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为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生产销售渠道、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由很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市一中院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的判决。
由此可见,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猛牛”与“蒙牛”是否类似的问题,如果“猛牛”与“蒙牛”商标类似,那么“猛牛”的商标无效,如不类似那么则有效,本文将对什么是商标类似、商标类似的种类、商标类似的判别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商标类似的介绍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1]。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成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俊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商标法》将使用类似商标列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一是《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体现,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法则,这种规定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类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或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审查标准》也对商标类似的含义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两个规定对商标类似的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区别并不大,都是组成商标的要素之一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在外观、形状、读音、含义结构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商标的类似是指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在图案、读音、字形某一方面或者两种以上方面足以使具有一般文化水平和辨别能力以及一般的注意程度的消费者发生认识混淆,这样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标。
由此可知,认定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客观方面两个商标标识相似;
第二,主观方面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
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近似(即单纯的商标标识的近似,并不考虑混淆的可能和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类似并不相同。
仅仅是商标标识的相似,并不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就不能一概认定为商标类似侵权;
而如果商标标识并不近似,也就没有考虑混淆的必要。
事实上,商标类似认定过程中重要的是标识的近似性给相关公众带来的主观感受,而非仅仅是相似这一外在表现形式。
二、商标类似的类型
(一)外观近似
外观上的近似也即两商标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是相近似的。
商标是由不同的要素诸如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或者由各要素组合而成,这些不同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首先肯定会给消费者带来视觉上的感受,留下一定的视觉印象。
生活中我们如果去选购一件物品,首先肯定会凭着这件商品给我们留下的外观上的印象去寻找,如果有其它商品在视觉效果上跟我们所要购买的商品十分相像,那我们的目光就一定会被吸引。
而假若这两件商品又恰恰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给我们的视觉印象也很相似,如果我们不留神区分,就很可能将这一商品误认为是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从而产生混淆[2]。
商标外观近似主要有几种情形:
一是商标的整体构图近似。
如一图形商标为一间屋顶左方有烟囱的房子,该烟囱并未有烟雾冒出,而另一商标的图形是相同的房子,但烟囱位于屋顶的偏左方向,且有烟雾飘出。
在这一商标中,房子由于占有整个图形最大的比例而更容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并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
相对而言对烟囱和烟雾的印象并不太深刻,如果不特别留意的话,很可能会误认为是同一个商标。
二是色彩或者是排列方式近似。
如某商标是由两下一上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Q组成的三角形图案,且颜色分别为红绿蓝,而另一商标是由两上一下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Q组成的倒三角图案,颜色相应地分别为橙绿蓝,就可能会因为色彩相似或者排列方式近似而构成商标类似。
三是文字外观近似的商标。
如“佘”和“余”,非常相似;
还有一些文字,如果单纯用标准楷书或者其他工整的字体书写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产生混淆,但如果采用草书、行草等字体书写,就很难区分,可能产生混淆,此时若把这样书写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就应构成商标类似。
如“演”字的草书字体和“滨”字就非常近似。
四是不同国家的文字,读音或者含义并不相同,但是外形却非常近似,容易产生混淆。
如中文和日文中有很多的字意义不同,但是外观却非常相似甚至是完全相同。
此外,单纯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商标,其拼写可能与某一个外文单词相同或者相似,如果该外文单词也注册为商标的话,则二者构成外观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二)读音近似
各种形式的商标,无论是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公众在看到这些商标时,除了会留下视觉上的印象,还会以一定的称呼或者发音对其进行记忆和描述。
如“冰熊”的文字商标和纯粹由冰熊图案构成的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在对两商标进行语言描述的时候称呼往往是一样的,在仅凭发音识别的情况下,很容易混淆,所以应该是近似商标。
读音近似的商标即消费者对其呼叫或发音相近似的商标。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商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