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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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

网络的普及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将通过网络提供的平台实现共享,然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却依然未将网络空间完全置于其管辖范围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这正是本文的选题背景。

笔者通过国内外专家对知识产权的现有研究,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立法现状、发展趋势及法律体系重构的可能性,说明当前存在的典型侵权现象,试图探索解决措施,为知识产权法立法提供事实依据。

本文采用查阅相关文献的方法进行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律概况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依法对其脑力劳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对世性、法定性、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商法范畴,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双重性,诸多法学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侵权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

既有对独立物权(著作人身权)的侵犯,也有对单一债权(商业秘密权)

注释:

[1]张文显.法学通论[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第170页.

的侵犯;

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

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

可以说,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而知识产权法律也成为民法中特殊的一类。

二、网络空间的共享特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共享的平台,凡是上传至网络的内容只要不受特殊限制,一般均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并可以提供下载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扩大了信息内容和覆盖范围,有利于知识财富的社会共享,促进同行业各单位共同发展。

但是,网络的共享特性从法学角度上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构成侵犯。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者因不同动机将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该情况可分为两类:

其一,成果已发表或在相关部门登记,例如部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受法律保护的成果;

其二,未进行登记或发表,仅上传至网络,例如部分网络小说作品和未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此类情况在法律上有较大漏洞,成果极容易被非法盗用。

再者,其他人(非知识产权所有者)也有可能将他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这种情况也可分为两类:

其一,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上传者的行为合法;

其二,未经许可擅自上传,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然而当前的许多网站,包括“文库”、“下载平台”等专用著论下载平台为不合法上传提供了契机,部分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成果上传至网络,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一)未经许可擅自上传

部分网民为获得虚拟货币或出于其他目的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的调控不够具体和完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容易查到侵权人,有时不愿意追究责任,难于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直接盗用

由于许多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著论未经纸质媒介发表或在相关部门备案,导致部分在网上传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完全受法律保护,一些人抢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之前进行注册或发表,直接盗用他人成果,将他人成果归自己所有。

这依然是现有法律的漏洞。

(三)引用时不注明

许多人在网络提供的共享平台上获取资源是为了丰富自己的成果,这会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的成果,网络环境中的参考文献是共享的,所有网民均可检索并引用,关键在于网络参考文献的使用权限不明确,而多数网民未形成自觉的意识,在引用时不注明出处及作者,显然这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然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一旦出现在网络上即成为共享资源,著作权人很难掌握引用者的信息,而引用者往往只意识到网上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公共资源,不与标注。

这些均为当前法律的空白。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究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

扩展知识产权法的管辖范围,将网络空间完全纳入其调控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加以完善,明确知识产权所有者、成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重构知识产权法体系,增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将网络上未经登记或发表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作为完全受法律保护的成果,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权从其成果主动公布于网络之日算起,而不仅仅限于纸质媒介的登记和发表,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盗用他人成果及其它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应引导知识产权法向专门化发展。

知识产权正在逐步从原有的财产权体系中走出来,向专门化发展,并且这种特定财产的专门化必将导致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法律形式的完善,最终结果必然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被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所调整和规范。

[2]

(二)知识产权所有者设置权限

知识产权法律应将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结合起来,明文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应在创造性智力成果诞生之日起为其设置权限,可设置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

[2]傅运华.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Z].吉安.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11.第1页.

享、不允许共享等,没有声明权限设置的默认为允许网络共享和无条件引用,但必须在引用时注明以尊重知识产权。

未经许可擅自上传视为侵权,可追究其法律责任,直接盗用或引用时不注明可遵照现实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网络共享

当前,网络空间发展迅速,未来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趋于社会共享,我们不能因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取缔网络共享。

但是我们更应当重视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将网络共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网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引用他人成果,同时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知识产权的身份权和财产权。

结语

通过研究分析发现,如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而法律的干预依然不足。

当前,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考虑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设置权限,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许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网络共享。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只有完全将知识产权法渗透到网络中,才可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3]何鹏.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构初探[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1.

[4]傅运华.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Z].吉安.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11.

郑重声明

本文已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归作者所有。

请您在引用时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谢谢合作!

作者

2012年5月

ZNET©

2012copyright

ZNET-Baiduname:

zhn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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