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264444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四、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拆迁实施方式;

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拆迁人到位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并存入银行专户,其余部分应制定资金到位计划;

属财政预算开支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到位计划。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与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办理安全监督、劳动安全保险手续,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备案不准组织房屋拆除施工。

七、拆迁入应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被拆迁入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必须产权合法,权属清楚。

凡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九、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及时公布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市场行情,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十一、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给予安置,其补差价可予减免。

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应按规定交纳房价及结算差价。

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20%发给,拆迁入如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再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十二、拆迁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安置房价格应比同区位商品房市场价格低3%至5%。

被拆迁人对价格有异议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

安置房未竣工,暂按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安置房价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待安置房竣工后再进行评估,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差价多还少补。

十三、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方法求取。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

十四、房屋二次装饰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考虑。

二次装饰评估不包括可拆移而基本不损坏使用的项目和设施。

二次装饰的成新确定遵循快速折旧原则,根据装饰项目的耐用年限,家庭装饰不长于8年,非家庭装饰不长于5年。

十五、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房屋拆迁的,由储备用地机构持经批准的储备用地文件、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六、因储备建设用地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应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需要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办理商品房总证后,由被拆迁人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及补偿安置协议,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安置房的产权登记。

应安置的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交纳契税。

十七、拆迁在泉州古城控规范围内的工厂、仓库实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

选择异地安置的,以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为基数,由拆迁人在新的工业园区征用等面积建设用地给于安置,安置用地超过或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该工业园区基准地价结算,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

工厂、仓库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按评估价格协商补偿金额。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以工业园区征用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地上建筑物按上述办法结算。

十八、拆迁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补偿安置。

十九、拆迁经营性店面,产权人未能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但原房屋契证注明为店屋的,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已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经营3年以上;

并能提供相应年度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视为经批准的经营性店面补偿安置。

二十、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1991年7月13日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3年以上;

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未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使用3年以上或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但无延续使用3年以上的;

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分档次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二十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的,经营性店面的面积以原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的第一自然间计算,第一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其进深不得超过8米计算。

二十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非住宅房屋被全部拆迁,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并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2.非住宅房屋被部分拆迁,经营者虽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职工人数,但因特殊情况难以认定停产、停业职工人数的,或经营者未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职工人数的,按被拆迁经营性店面面积每平方米30元、厂房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偿。

3.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厂房已出租的,按拆迁前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租金补偿;

厂房租赁协议未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予补偿。

二十三、拆迁归侨、侨眷私有的房屋,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执行,归侨、侨眷的身份应由政府侨务部门确认。

二十四、因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在拆迁期限期满前,自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超过拆迁期限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申请裁决时因被拆迁人或产权人居住海外或申请裁决案件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裁决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天。

二十六、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应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由裁决机关申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十七、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和泉州市南建筑博物馆对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勘察,对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要制定保护措施,有文物价值建筑构件应由泉州市南建筑博馆负责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交易。

二十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认真做好拆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移交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统计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档案资料及报表审核无误后,应对拆迁人剩余的补偿安置资金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十九、拆迁直管公房的租户,应持有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契约,且无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可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否则,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处理。

其他房屋的租赁,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其租赁关系不予认定。

三十、本规定由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