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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6ff.)

然而对于德国人来说,最触目惊心的发展还是日尔曼私法理论的发展,日尔曼私法理论已经将罗马法方面的论述以及它对于ususmodernus的一份作用完全排除在外了。

同见Luig,“Anf@①nge,”pp.195ff.)基本的也是最初的一步,是象赫·

康林(HermannConring),DeoriginejurisGermanici(1643)这样的著作迈出来的,它也是第一本研究罗马法继受的相互历史关系和驳斥“LotharianLegend”的著作。

威克尔觉得它的问世意味深长:

在三十年战争里,一种世界性帝国的理念瓦解了,与此同时也使另外一种理念,一种世界性法律的理念倒坍了,   罗马法一直受惠于那种理念形而上学的合理性。

 (注:

Privatrechtsgeschichte,p.206.)但这不能完整地解释一本象康林这样的著作的问世原因,因为日尔曼私法的每种概念同日尔曼法与生俱来,日尔曼各州的地方法所包涵的原则是地道的日尔曼的,而且至少曾经在日尔曼人的疆域内普遍地有效过。

参见Luig,“Institutes,”p.207.)一个世界性的日尔曼的理念仍然没有泯灭,尽管它的组织形式稀松,皇帝的权威极大地衰落,并且没有人相信神圣罗马帝国就是复辟了的昔日古罗马帝国。

事实上,一些誉美之辞还得奖偿给那些人本主义者,因为他们让世人明白,许多正在生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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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从《民法大全》里找到的,一些活法甚至独立于相应的注释之外,最重要的是,《民法大全》不能越居古典世界无限尊荣的地位,它最多不过是拜占庭王朝一部分成就而已。

在德国,法学人本主义者也同样为属地法获得理性的尊重而开辟了道路。

施尔特就是一位人本主义者——他评论罗马法学家的一部著作HerenniusModestinus(1687)以及他两部同时出版的著作,Praxisartisanalyticaeinjurisprudentiam和Diatribe logica de syllogismis ex hypothesi, secundumAristotelem(1678),可作为他的明证——同时,他还是罗马法,采邑法和日尔曼法方面的学者,他的学说认为日尔曼法具备两种普通法,一种是本土日尔曼的,另一种是异国罗马的,他怀着这种动机从事日尔曼私法的研究。

见Institutiones jurisexprincipiisjurisnaturae,gentiumetcivilis,tum  Romani,tumGermanici,adusumforihodierni  accommodatae(1685),1.2.17(onJ.1.2.10).这本书的题目本身就极其重要。

拜尔的DelineatiojurisGermanici似乎是日尔曼私法方面一部最早的法学著作,该书于作者死后四年,也就是1718年出版。

这部著作对日尔曼私法作了系统却笼统的论述,不过作者偶尔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法规,譬如说,萨克森或勃兰登堡的法规。

被日尔曼法所吸收的罗马法规范一般都略去不论了。

也没有什么迹象表明《民法大全》被当成权威来接受。

在日尔曼法和罗马法里的某项法规相同的情况下,那么典据只从日尔曼法方面引出来。

该书明确地指出《民法大全》有时被错误地引用来作为某项法规的渊源,或者那条继受过来的法规已经不再是《民法大全》里的那个意思了。

参见1.25.8,2.5.25ff,2.10.12,3.1,3.2.19,32ff,3.4.15ff.)尽管如此,令人震惊的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再次笼罩着整部著作的结构形式。

第一卷是人法;

第二卷是物权,包括继承;

第三卷是债。

(注:

见Luig,“Institutes,”p.210.)象以往一样,本书里也没有关于诉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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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专门论述。

至少有一些版本,例如,由霍夫曼(C.G.Hoffman)编著,1740年在莱比锡出版的版本,仍然包括有一些诸如日尔曼法起源,大学里讲授日尔曼法课程的作用这些方面问题的介绍性文字。

第一部日尔曼法法学著作的作者也几乎算是讲授日尔曼法的第一人,这不是一种巧合。

拜尔在罗马法方面也很擅长。

1706年,在维滕堡他成为讲授《法学阶梯》,即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专职教授,1713年,当选为Digestumvetus方面的第三位教授。

DelineatiojurisGermanici的声望使他的其他著作黯然失色,不过他的Delineatio juris civilissecundum institutiones et pandectas atque feudalis adfundamentasuarevocatietadseculiusumaccommodati(1704年初次出版)也非常流行。

譬如说,到了1738年,该书已经出至第五版。

该书的书名表现了它的范围:

“遵循恢复了它们的基础并适用本世纪和《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的民法以及采邑法概论”。

拜尔还创作过一本刑法方面的Delineatio(概论),一本采邑法,以及一本教会法方面的概论。

J.G.Heineccius的Elementa juris Germanici tum veteristumhodierni(1735/36)是一部部头更大的著作。

正如书名所表示的那样,这也是一部历史叙述性著作。

该书引用了塔西图斯(Tacitus)在古代日尔曼方面的著述资料,其中大部分资料来源于维斯冈兹和其他地方的法律。

Elementa分成三卷:

第一卷论人,第二卷论物权,其中再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财产,继承(遗嘱和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第二部分论述不法和犯罪;

第三卷论述诉讼法。

因此,书的体例编排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非常相似,但内容却绝对是日尔曼的。

参考《民法大全》的现象亦然存在,不过已经相当少见了,一般来说参考它的目的是为了与某一点相对照。

参见2.5.131.和135.)帕拉克(J.F.Polac)的Systema jurispruentiaecivilisGermanicaeantiqu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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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是稍早些时候的一部相类似的强调法律史的著作。

这部著作也有四卷,充分地显示出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

第一卷,人;

第二卷,物,包括契约;

第三卷,不法;

第四卷,程序。

普特尔(J.S.Pü

tter)的ElementajurisGermanici privati hodierni(1748)里有一个长篇绪言,论述日尔曼法及其历史,这是此类著作的一个普遍特征,接着第一部称为“理论上的日尔曼法第一部分”,然后它再分为两项主要内容,人和财产;

第二部分论述程序法。

关于程序法的论述非常简短,然而采取理论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方法,这在学说汇纂派的学者中间占据了一个重要的地位,这些学说汇纂派的学者们讲授按照19世纪的需要而注释的《学说汇纂》,卡·

索·

扎卡利奥(KarlSalomon Zachariae)是他们中间最突出的代表人物。

塞尔丘(J.H.  VonSelchow)的Institutiones jurisprudentiae Germanici(1757年出版,然后自从1762年开始,用Elementa jurisGermanicihodierni这个书名再版),有五卷,也同样非常简炼地论述了程序法。

鲁德(J.F. Runde)的Grunds@①tze des allgemeinendeutschenPrivatrechts也是如此,虽然其体例编排相当不一样。

肯定有人会问:

属地法法学为什么应当出现在德国,并且它尽量地远远地避而不论那些由罗马法派生而来的法规?

实践的,教育的或情绪的需求是什么?

那里不可能存在一种直接的实践需求,因为实践需求的是一部彻底论述现存私法的著作,当代罗马法和日尔曼法规具有相似性。

这一需求由斯特鲁韦的JurisprudentiaRomano-Germanica准确地满足了,到了1737年,这本著作已经出了数版,发行量庞大,家喻户晓。

据说,18世纪的一名律师,只要手持一本“littleStruve(斯特鲁韦手册)”, 就能满足他业务上的许多需要。

 (注:

 Wieacker,Privatrechtsgeschichte,p.219n19.)1737年,G·

施奥姆伯格(G.    Schaumburg)在耶拿出版了他对斯特鲁韦而作的注释:

Annotationesad.B.GeorgAd.Stru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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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isprudentiamRomano-Germanicamforensem。

按照作者的说法,这部著作是为了那些胃口不能满足于斯特鲁韦的学生而编写的。

也正如他在前言中所说:

“你热爱斯特鲁韦,你选择他当你学习民法智慧的向导,你推动磨石把斯特鲁韦的Jurisprudentia辗成汁液和血液。

你这样做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那么,那种要求从书本里排除罗马法的要求是比较情绪化的,罗马法根植在德国教育体制的传统里。

甚至在认识到本土的日尔曼私法存在之后,大学里仍然继续只教授罗马法,ususmodernus和教会法。

那些论述活法的著作可能反映大学教育的倾向性,  它们将注意力集中在ususmodernus上,而对于德国法的作用却轻描淡写。

因此而产生的自然而然的反射是,置罗马法的贡献而不顾,强调德国法持久的重要性,这种做法也的确是再简单不过了。

这类著作没有在诸如法国,荷兰或苏格兰等地产生,而只出现在德国,这应当归功于德国继受罗马法的非凡力量。

罗马法的威望如此之高,以致必须下特别功夫才能让人们听见本土法律之声。

最后,属地法方面的法学理论的产生,是民法法系派生地的创造性成果。

迄今为止,它们都是真正的从属地法演绎而出的法学理论,它们不太看重《民法大全》而把它当成典据来引用,它们更重视由《民法大全》派生而出的属地法渊源。

另外,它们也许包含有出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里的某些法律论题,然而那些论题在西欧已经消逝了。

奴隶制度是个明显的例子。

阿尔瓦瑞(JoseMariaAlvarez)的Instituciones de derechorealdeCastillaydeIndias最为成功,作者的出生地后来成了中美洲共和国。

阿尔瓦瑞在危地马拉大学的职务是讲授“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这本书于1818年至1820年间在危地马拉初次出版;

第二版于1826年在墨西哥问世;

后来又发行过数次,例如,1827年于纽约,1834年和1841年于哈瓦那,以及1854年于危地马拉。

书作者在1820年去世。

随着不同版本的出现,注释也增加了,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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