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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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调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
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配套资金。
第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整体规划的原则。
“调整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有利于科技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因地制宜的原则。
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当地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
第七条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对基础性、公益性、新科技开发、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实行无偿投资;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第八条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
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章投资重点
第九条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重点示范项目;
区域特色农业项目;
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优质新产品开发项目;
农业信息、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和检测、农技推广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择优初选,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2申请使用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择优筛选项目,经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
3省本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向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省财政厅或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申报。
申报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要点包括:
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实施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技术措施、效益与市场分析、保障措施等。
申报的项目应附专家、技术人员论证意见和资金配套等相关的证明。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1对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择优初选,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定期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
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会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2申请使用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考察;
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农开字〔2000〕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律不越级受理项目。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投资,其中:
60%直接用于项目投资,40%用于贷款贴息;
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的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原分配渠道的前提下,改变以往过于分散的使用办法,集中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
第十五条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省级农口部门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六条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办法,由省农业结构调办公室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农业结构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调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和审计、验收制度。
“调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对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调整资金”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