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证书制作签发用印工作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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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制作签发用印工作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3.2分管领导系指省局、分局、检验所分管船检业务工作的局或检验所领导;

3.3船检业务负责人系指省局、分局船舶检验处长、检验所分管船检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4职责

4.1省局分管领导负责工厂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签发。

4.2省局船检业务负责人负责省局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证书签发,以及省局实施检验的船用产品证书的签发。

4.3分局分管领导负责分局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证书(含跨省变更船检登记机构船舶,但ZSB-3、XHZS证书除外),以及重要船用产品(各分局自行确定重要产品的类别/类型)证书签发。

4.4分局船检业务负责人负责分局执行的检验业务中4.3条以外的所有营运检验证书签发,以及非重要产品证书的签发。

4.5检验所分管领导负责检验所执行的营运检验船舶检验证书签发。

4.6船检业务负责人负责证书草稿审核及证书复审。

4.7验船师负责申请检验登记号(需要时)、编写证书草稿、检验报告和证书编写。

4.8资料员负责证书及检验报告盖章、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副本存档。

在没有专职资料员的情况下,由船检业务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资料员的工作。

5工作程序

5.1工作流程图

参照船舶建造检验工作流程图。

5.2证书制作、签发、用印过程要求

5.2.1验船师检验完成后,由验船师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申请检验登记号(建造检验发证、初次检验发证、按规定需重新授予登记号的换证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和《船用产品证书格式及填写规定》的要求编写证书和检验报告。

5.2.2验船师在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编制完毕后,在证书及检验报告副本上签字,送船检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船检业务负责人在证书及检验报告正、副本上签字,根据证书类型呈分管领导或船检业务负责人审定。

分管领导或船检业务负责人审定后在证书及检验报告副本上签字。

5.2.3格式为ZSB-3、XHZS证书和展期检验的证书由执行验船师在证书及检验报告正、副本上签字后,送船检业务负责人审核并在证书及检验报告副本上签发。

5.2.4现场验船师在工厂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编制完毕后,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送船检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船检业务负责人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呈分管领导审定。

分管领导审定后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

证书正本发申请人,副本和检验报告存档。

5.2.5分局开展的重要产品检验,现场验船师在产品证书及检验报告编制完毕后,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送船检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船检业务负责人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呈分管领导审定。

省局开展的单项产品检验和分局开展的非重要产品检验,现场验船师在产品证书及检验报告编制完毕后,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送船检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由船检业务负责人在证书副本及检验报告上签字并签发。

所有产品证书正本由现场验船师签名。

产品证书正本发申请人,副本和检验报告存档。

5.2.6如签发等效证明文件的,现场验船师须制作《产品检验证书汇总表》,连同经签字的检验报告送业务负责人审核及签发。

等效证明文件发申请人,《产品检验证书汇总表》存档。

5.2.7上级机构和分管领导应通过“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的“检验管理”模块督查船舶检验和证书签发情况。

5.2.8可采取书面授权的形式按上述规定签发证书。

5.2.9初次检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完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

其它营运检验和单项产品检验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或签认证书和检验报告。

5.2.10受委托进行的船舶检验,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船检技术文件资料用可靠方式移交给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

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在收到被委托检验的验船部门送来的检验报告、记录、证书副本后,应尽快将有关资料录入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必要时)。

5.2.11证书签字后,由验船师将证书交资料员盖章。

直径28mm的船检业务章仅限于船舶检验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的签证栏中使用(使用蓝色印油),船舶检验证书及其附件和检验报告均使用直径38mm船检业务章(使用红色印油)。

5.2.12工厂认可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首页均应盖检验机构的钢印和红色38mm业务用章。

钢印盖在“发证机构”上,红色业务印章盖在“签发日期”上面。

产品证书的首页,应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检验机构的红色38mm业务用章。

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检验机构的红色38mm业务用章。

等效证明文件加盖蓝色业务方章,现场验船师应在方章验船师栏内签名及填写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5.2.13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污损需换发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申请换发,并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收回需换发的原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自行销毁。

5.2.14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遗失向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跨市运输船舶,应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市内运输船舶,应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证书补发时,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该船进行一次临时检验,符合要求者,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见报一个月后,若无异议,再补发长期证书。

5.2.15如果对不在本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进行建造检验,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证书时,对该船除适航证书外的其它证书签发长期证书,仅对适航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记录等通过可靠方式转交给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将其适航证书换发为长期证书。

5.2.16为确保证书质量,船检机构应根据需要在编写全过程实施质量跟踪,监视手段包括审核证书及检验报告、审核吨位计算书、审核质量记录等。

5.3特殊服务过程确认

5.3.1编写、审核、发证的特殊过程是指证书交付后缺陷才会变得明显的过程,主要是吨位计算、载货量提供、证书填写过程。

5.3.2采用证书复审的方法对此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船检业务负责人负责吨位计算书及证书复审;

具有证书签发权的分管领导或船检业务负责人负责证书的审定。

5.3.3船检机构应通过顾客意见反馈等资料判断出特殊过程是否已受控,必要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应对此过程进行再确认。

5.4标识和可追溯性

5.4.1证书中的船检登记号(或产品证书编号)及检验工作编号作为证书标识。

5.4.2证书应具有可追溯性,通过验船师在证书副本、检验报告等资料上的验船师签名作为标识。

5.5证书的防护

5.5.1证书专用纸的管理执行《船检空白证书专用纸管理规定》。

5.5.2证书从编写到发证期间,船检机构应提供必要的防护以确保证书的符合性,包括:

a)证书应以船名及船检登记号等作为标识防止错用或错发;

b)证书送审应由负责编写的验船师进行传递,并做好交接;

c)证书在交付前应使用证书夹进行包装。

d)证书应使用专柜贮存和保护防止遗失或被涂改。

6相关文件

6.1《船检空白证书专用纸管理规定》(QI-7.5-01-03)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6.3《船用产品证书格式及填写规定》

6.3现行有效的船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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