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桂政发〔201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桂政发〔201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
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
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第三章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
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第十四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建安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
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安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建安劳保费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
申请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
经设区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
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年度调剂计划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安劳保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劳保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安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收的建安劳保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建安劳保费支出细化方案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管理制度,实行建安劳保费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部分专户和调剂专户,并接受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主题词:
城乡建设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