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产业暂行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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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产业暂行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第二条、校办产业要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校办产业总公司、各系、部、处对所属产业的资产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四条、学院在适当的时候依法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统一持有校办企业及学院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

并对资产承担相应的增值、保值责任。

学院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学院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主要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

审定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推进我院教学、科研与校办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中学院资本的投入与撤出的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各系、部、处的产业不得无偿使用学院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

第七条、学院不再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第八条、各系、部、处所属的产业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利润除上缴学院部分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外,其余利润按4:

4:

2的比例分别列入产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负责人基金。

第九条、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各系、部、处所属的产业每月要将详细的财务报表报校产管理办公室审阅。

第十条、各系、部、处所属产业的教职工学院不再负责工资、校内津贴和奖金。

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可以采取兼并、入股或取缔的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校产管理办公室在学院校产工作未改制之前暂时根据1、2、3、6条的精神,兼顾学院、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对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各系、部、处所属的产业及有经济收入的项目实行收费管理。

1、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创收的积极性,挖掘学院人、财、物的潜力,提高学院的经济实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的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学院鼓励各单位的创收活动,并把创收情况纳入各单位的考核范围。

为鼓励个人积极投身校办产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产业,对于成果持有者先由纯利润中提出30%作为奖励,再按第八条规定的4:

2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企业领办人由奖励基金中划出50%作为个人奖励;

在评职晋级时,按创收贡献大小予以加分奖励。

2、校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对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各系、部、处所属产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

此后发生的资产变化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手续审批管理。

3、根据校办产业总公司、各系、部、处所占用资产的多少和科技含量的大小同校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确定上缴学院管理费的额度。

4、创收的范围:

凡利用学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从事创收的活动和项目,包括各类经济实体的经营收入,各单位的经营、租赁、技术开发与转让、办班、劳务服务、设备的有偿使用、门票收入、罚没收入及其它各类有经济收入的都应纳入收费管理范围。

对于有经济收入而又隐瞒不报者视为违纪行为,学院将追究各系、部、处主要领导的经济及其它相关责任。

5、各单位的校产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没有明确负责人的由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

6、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外,其余各单位创收使用的收据必须到校产管理科领取财务处统一配发的收据,并加盖财务处的财务专用章,否则,属违章收费,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7、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各系、部、处所属的经济实体要及时按规定上缴管理费用,逾期不缴者,除收取滞纳金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各系、部、处的进修生、旁听生、短训班等其它创收项目一般按毛收入的15%至30%的比例上交学院。

涉及到应交的各种税费由各单位承担。

若个别项目利润较低的可以由校产管理办公室报请主管院长审批,上缴学院的毛收入最低不能低于10%。

9、校办产业总公司及各系、部、处新开办的校产项目,要按程序向校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法律顾问咨询,专家评议,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办。

10、校产管理办公室属学院校办产业的管理职能部门,有权检查、监督各单位的校产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收取应上缴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校办产业的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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