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实施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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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实施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外国人投资企业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营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

外国企业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设常驻机构,并在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商社等经济组织。

外国人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外国人。

第四条: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自登记企业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财政机关(以下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的所在地有变更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的以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业务种类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被解散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企业登记手续二十天前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二)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逗留或者居住一百八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九十天)以上的,应当自接到逗留或者居住批准证书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必须写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登记日期和登记编号、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形态和业务种类、经营期限、职工人数(其中外籍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并附带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外国人的申请书,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国籍、住所、护照号码、逗留证或者居住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逗留或者居住期限等内容,并附加必要的文件。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载明企业名称或者外国人姓名和住所,变更及注销依据等内容的税务变更登记申请书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第六条:

办结税务登记的,应当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签发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七条:

利用于税务的文件样式,由财政省(以下称中央财政指导机关)制定。

税务有关文件,应当用朝鲜语制作。

用外国语制作税务文件的,应当在每一行字下用朝鲜语填写译文。

税务文件,应当印企业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图章。

第八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计算,依照有关外国人投资企业会计计算的法规进行。

税务有关文件(包括记载税务有关内容的电脑存储媒体),必须按进行交易的顺序编列,并在制作文件后五年内(财政结算文件、固定资产有关文件,直到本企业的存立期满)予以保存。

第九条:

以朝鲜元计算的税款,应当按照贸易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可兑换外币缴纳。

第十条:

税款由收益人亲自申报缴纳,或者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

第十一条:

税款应当向有关银行的税务机关帐户缴纳。

缴纳税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文件;

银行只得接收并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文件。

银行应当向申报纳税人或者扣纳人(以下称纳税义务人)签发纳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发送纳税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课税与征税、纳税有关事务,在中央财政指导机关的统一掌握和指导下,由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回国(临时离境除外)的外国人必须持有纳税确认文件,才可以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共和国政府与本国政府之间签定的税金有关协定就税金问题另有与本规定不同的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可以依照该协定缴纳税款。

外国投资者包括在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法人和个人。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共和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标的包括下列所得:

(—)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工业、农业、渔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所得、建设、探勘、开采部门的建筑物交付所得、运输、邮政、动力部门的运费和费用所得、商业(包括贸易)部门的商品销售所得、金融部门的利息和手续费所得、给养、公用事业、娱乐业等公共服务部门的食物销售收入金和服务费以及其他企业活动所得;



(二)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其它所得包括与基本业务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关的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财产销售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及其他所得;

(三)外国投资企业来源于共和国境外的所得包括分公司所得、办事处所得、子公司所得、经理处所得及其他在共和国境外的所得。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在纳税年度内开始营业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开始营业之日起该年12月31日止。

被解散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该年1月1日起宣布解散之日止。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确定利润后从利润中扣除交易税或者营业税和其他开支的结算利润或者所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在共和国境内的收益金和其他收益金以及在共和国境外的收益金。

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工业部门的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折旧金、物资采购费用、新产品生产费、车间和公司管理费、保险费、销售费;



(二)农业部门的种子(包括卵、苗木)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保险费、饲料和垫草费、农药费、防疫和兽医药品费、其他材料费、灌溉使用费、折旧金、崽子购买费用、物资采购费用、配套部门利用费、作业班一般费用、其他管理费、销售费;

(三)建设部门的材料费、人力费、保险费、建设机器操作费、折旧余、燃料和动力费、企业一般费用:

(四)运输部门的经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保险费、折旧金、一般费用;

(五)商业部门的商品购买费用、流通费用(运费、保管费、包装费、容器损耗及维修费、商品自然损耗费、营业用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对外出售手续费、室内装饰费、暖气费、照明费、用水费、办公费、通讯费、路费、宣传费用、涉外事务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文化工作费用、贷款利息、保险费、其他费用);

(六)公共服务部门的给养原料采购费用和流通费用。

其他开支包括外汇率的变动造成的损失、企业被破产而未收回的债权、为销售因销路不畅而滞销的商品进行再加工、再包装所需的费用等开支。

第十九条:

从事为期一年以上的修建工程、装配和安装工事、大型机器设备的加工和制造等作业的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按该年进行的作业量取得的收益金,减除已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当纳税的所得额。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

(一)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与旅外朝鲜公民进行交易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

(二)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四(与旅外朝鲜公民进行交易的外国投资企业,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国家鼓励的尖端技术部门、地下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部门(以下统称鼓励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外国企业其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为所得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应当以结算利润或者所得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后,根据年度结算清缴。

不能正确计算季度结算利润的,可以预缴上一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款额;

有季节影响的,可以不分季度年年预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季度终了十五天内缴纳。

外国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和财务结算文件。

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必须写明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结算利润、税率、纳税额等内容。

财务结算文件包括财政状况表、成本计算表、销售利润实效表、利润分配计算表、国家缴纳义务履行表、损益表、管理费支出实效表、折旧金积累计算表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以及经会计验证机关确认的财务结算文件后,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超额部分可以退还,差额部分必须追缴。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者由于法院判决而破产的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被解散的,应当自破产或者解散宣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将向纳企业所得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纳税保证金,并自决定清算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可以转换成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计算截至合并、分立宣布之日的企业所得税后,自该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已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解散、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履行其他债务之前缴纳未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可以扣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支付收益金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必须写明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支付项目、支付款额、税率、纳税款额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其他所得,应当自产生所得之日起十五天内,由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支付收益金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后,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企业分公司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外国投资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部门和地区有所不同的,应当各自适用有关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许包括分公司的所得。

在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境外已缴纳的,可以扣除。

向其他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当或者比其少的,扣除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相当的款额,企业所得税额的超额部分,不予扣除。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企业亨受下列优惠待遇:



(一)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共和国境内进行企业活动而取得的分配所得,免征税款;



(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向共和国政府或者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或者外国投资银行以低利率(比伦敦银行同业优惠利率还低的利率)和包括缓期在内的偿还期十年以上等有利条件,向共和国银行或者机关、企业提供贷款的,可以减免利息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和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罗先经济贸易区内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金融企业从事非居住者之间的交易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国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四十五亿元以上、属于罗先经济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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