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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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Word格式.doc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

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审查。

1.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2.市属国有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BT、BOT等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3.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4.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制定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行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执(从)业人员资格及其造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项目入市告知备案。

(八)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四)审核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协调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处理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投资估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报本级或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概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省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项目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经审定的施工图、地勘资料、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施工图、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五)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

(六)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编制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索赔、设计变更及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

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可后方可确定。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市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要地位以及市属国有融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不能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

招标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价确定;

没有发布的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在招投标公示前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向投标人发布。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竣工结算在核对完成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后有偏差,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

经审核后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中工程费用(指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时,按相关规定重新上报审批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应由专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专款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主要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结算的编制、核对时间。

(十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二)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三)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四)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有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按照以下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竣工结算审核确认15日内完成汇总,发包人在30日内审核完成。

合同约定或以上的结算审核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时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编制、核对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核对工作。

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价、竣工结算价的偏差范围应当按照以下取定。

(一)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正常偏差。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偏差小于3%(含3%);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偏差小于2.5%(含2.5%);

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偏差小于2%(含2%);

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偏差小于1.5%(含1.5%);

5.5000万元以上,偏差小于1%以下(含1%);

6.占工程量清单总项目数5%以内的清单项目编码、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要求的。

(二)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轻度偏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制责任单位进行约谈,个人书面警告一次。

一年内约谈三次的,对编制责任单位纳入不良信用纪录;

个人一年累计警告三次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责任人执业、从业资格。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偏差大于3%,小于6%(含6%);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偏差大于2.5%,小于5%(含5%);

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偏差大于2%,小于4%(含4%);

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偏差大于1.5%,小于3%(含3%);

5.5000万元以上,偏差大于1%,小于2%(含2%);

6.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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