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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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

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

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MS1]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6.7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司、企业股权及收益;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8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第7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7.1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理财产时是否考虑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7.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份额。

7.3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自然状况。

第8条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8.1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4)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MS2]

8.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争议,自书遗嘱一般不要用打印件,尽量亲笔书写。

8.3若当事人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以建议当事人制作公证遗嘱或律师遗嘱见证。

8.4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5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6律师应当向当事人着重强调,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9条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

9.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9.2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9.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所立;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9.4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0条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

10.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或采用以上方式和录音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订立遗嘱,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10.2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应当注意检查是否完好、录音效果是否清晰,以及应当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10.3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10.4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当将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处所讲清楚。

10.5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在录音内应当做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10.6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和其与自己的关系。

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10.7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10.8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外,不能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

第三章律师代书遗嘱

第11条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

11.1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接受立遗嘱人申请,为其代书遗嘱的行为。

第12条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

12.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代书律师除与当事人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律师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撰写遗嘱内容。

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3条律师代书前的准备

13.1律师代书遗嘱前,应当询问:

(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6)其它律师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

(7)以上询问内容,律师应记入谈话笔录。

13.2律师代书遗嘱前,应观察: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情形。

13.3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

13.4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第14条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

14.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14.2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的基本情况、处理遗嘱涉及财产的情况以及所立遗嘱的原因。

第15条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聘请合同。

合同条款及操作可见《上海律师签订民事聘请合同操作指引》。

第16条律师代书遗嘱,应当签订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1立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16.2立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16.3欲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16.4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的表述。

16.5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立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签字。

第17条律师对遗嘱的代书。

17.1律师代书应当注意:

(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2)代书由二名律师在场;

(3)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4)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

(5)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

(6)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7.2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立遗嘱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7.3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信息;

(6)遗嘱制作日期和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17.4若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当由律师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按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按。

17.5律师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律师可以安排摄像、录音以便核对。

第四章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

第一节律师遗嘱见证

第18条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立遗嘱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所立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当事人立遗嘱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9条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见证人的条件。

19.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9.2律师应当提醒立遗嘱人确定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及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第20条律师见证书制作程序。

20.1律师向当事人介绍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听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20.3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20.4律师应当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财产清单等文件。

20.5律师应当审核当事人人身关系基本情况。

20.6如果聘请合同是有约定的,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20.7如果对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争议的,律师可以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

20.8由立遗嘱人提供遗嘱基本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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