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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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Word格式.do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

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

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

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

《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4、卷宗内有金属物。

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

案件三

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5月22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

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0、卷宗内有金属物。

案件四

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

2010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法检查。

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

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

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当天上交罚款。

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3月24日结案。

1、引用法律不当。

2、使用文书不当。

3、证据不足。

4、程序不对。

5、无《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

7、无《集体讨论记录》。

8、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9、文书填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

11《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13、3份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5、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案件五

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

2010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

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非法建设,并于当天立案。

6月2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5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19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定手续,同意建设,并于当天结案。

1、法律使用不当。

2、处罚数额不当。

3、程序违法。

 

、证据不足。

5、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

6、法律救济时间不足。

7,文书使用不当。

8、文书填写不规范。

9、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8号令)。

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11、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

案件六

某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10年3月23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姬家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烯、苯酚、苯胺、磷酸等危险化学品。

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的规定,区大队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

大队于3月24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

区安监局于3月25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大队于3月26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同意。

区安监局3月29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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