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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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审查合同;
(四)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和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六)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七)负责合同的送审、备案工作;
(八)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九)协助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负责合同承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承担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业务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审查会签的流转;
(五)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六)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七)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
(八)指定本部门合同承办人;
(九)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审查会签部门。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
(二)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会签;
(五)合同签署。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的需要指定合同承办人,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
承办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承办人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律部门协助。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负责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审查会签。
负责审查会签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会签,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合同审查会签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受托人签署。
未经审查会签的合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受托人不得签署,印章管理部门不予用印,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有特殊规定确需加盖行政章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受托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及办理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送审、备案、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企业实行合同送审、备案制度;
对控股公司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对各单位实行合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支机构在下列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应将本单位审查会签完毕的合同草案附《合同送审表》(附表1)报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由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批准:
(一)购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源供电的供用电合同及有特殊要求的供用电合同;
(三)公司授权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担保合同;
(四)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合同;
(五)分支机构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合同;
(六)公司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资企业在下列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应将本单位审查会签完毕的合同草案附《合同送审表》(附表1)报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由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批准:
(一)涉外合同;
(二)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担保合同;
(五)全资企业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备案:
(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境外工程承包、设计、施工及劳务合同;
(三)担保合同;
(四)公司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合同。
上述合同文本应当在制订或签订后15日内报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并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报送一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附表2),并附总结分析报告。
上半年的统计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于当年7月15日前,全年的统计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各单位报送的合同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及分类分析;
(二)合同履行的情况;
(三)审查合同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及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河北省电力公司法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法律部门,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六章合同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将合同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挽回损失者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文本或相关文件的;
(四)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
(五)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损害的;
(七)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中,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取回扣、接受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九)利用合同从事涉嫌犯罪的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冀电总〔2001〕3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送审表
2.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
10
附表1:
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送审表
送审单位(盖章):
合同名称
标的额
对方当事人名称及
基本情况
送审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
同
摘
要
送审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省公司有关部门意见
省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意见
省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签字:
年月日
12
附表2:
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种类
签订时间
对方当事人
名称
合同标的额(万元)
履行情况
纠纷处理情况
备注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