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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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Word文件下载.doc

侵权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直接诉讼成本,如法律服务费用;

间接诉讼成本,如企业可能进行的诉讼可能损失的订单、市场等。

  其次,可以视情况与权利人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图、底线。

  最后,评估、统计己方的资源,例如能够给对方造成压力的手段(如专利、市场行为)、己方商誉的承受力、能够联合的盟友等。

  2.决策考虑因素

  专利诉讼决策首要考虑因素不是胜败的几率,而是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收益。

如果赢得专利诉讼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或者与可能赢得的市场极度不对称,则无论诉讼成败都将是得不偿失的。

  若经过评估,当前企业存在特殊情况:

如特定时期不能影响重要客户的信心或者企业正在从事其他重要法律活动,必须避免侵权诉讼的发生,则应有理有节地回应权利人,同时展开谈判,尽量在能够承受的成本范围内达成和解。

  若经过评估,不侵权抗辩胜诉几率较高,但可能付出较大代价,例如可能因专利侵权风险而损失大量订单和和造成损失,或者引发专利战,或者法律服务成本费用远远高于和解代价,则同样不宜贸然选择进行诉讼,而应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非诉途径。

  若经过评估,认为确实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且涉案专利权相对稳定,则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出相关市场。

但是,如果由此造成的损失极大甚至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实质影响,则被控侵权企业一方面应当做好尽可能充分的应诉准备,另一方面以最大努力及诚意促进和谈,争取代价最低的的和解条件的达成。

  

(二)应诉对策

  1.回复警告函

  涉嫌侵权人收到警告函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如果侵权成立,则应积极与对方谈判,了解对方意图,力争达冷和解,避免损失的扩大。

其间可视情况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公司收购、反诉或者针对性地提出其他诉讼,或与其他企业战略联合采取行政、商业、司法、市场等手段给对方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对方停止威胁。

  如果侵权不成立,则应当及时做好应诉准备,收集相应证据,同时向对方回函阐述己方认为不侵权的观点,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回函阐述观点时不应将具体的抗辩理由、关键证据全盘托出,以防导致日后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被动。

  2.收集证据

  在侵权纠纷中,收集证据对涉嫌侵权人同样重要。

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侵权或者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

例如,使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

享有先用权的证据;

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证据。

  3.调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涉嫌侵权人在接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警告函或者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迅速查明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一般来说,要查明该专利是否是中国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或优先权日、公开日、终止日,并查明专利年费是否一直缴纳等。

然后,根据获得的这些基本信息,采取相应的对策。

例如,根据该专利的申请日,判断自己是否享有先用权,如果享有先用权,可以以此进行不侵权抗辩。

  显示专利法律状态的是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

专利证书作为专利的凭证,记载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专利权号,专利权人等信息。

但专利证书一经颁布,无论,以后上述信息发生何种变化,专利证书上都不会重新改动和记载。

因此,仅仅依靠专利证书来确定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不够的。

专利证书的上述限制可以由专利登记簿得到弥补。

专利登记薄包括以下事项: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

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和恢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的姓名、国籍等。

在专利权授予后,如果发生专利权的变化,会随时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

  4.判断是否属于不视为侵权行为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四种。

涉嫌侵权人应当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这四种例外情形之一。

如果自己的行为确实属于上述情形,就可以不必再对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是直接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5.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首先,涉案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同时,分析涉案专利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缺陷。

如果找到这样的证据或缺陷,被控侵权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

检索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最好由专门的专利检索人员进行。

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调查同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专利申请日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以及该专利技术是否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公开了。

  其次,涉嫌侵权人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该专利的授权文本和该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的各种专利文件。

在专利申请案卷中,通常有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例如,被控侵权人在查阅专利申请卷宗的过程中,发现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的,被控侵权人就可以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依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同时,可以借助审查历史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限制其对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

  6.判断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同时,还应当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替代原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分析自己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如果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判定自己实施的技术落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涉嫌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的,而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例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7.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函后,一方面要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的技术问题;

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争取较低的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取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或交叉许可等。

需要指出的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之前,所做的收集证据和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的工作,对于在协商和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就可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谈判结果。

  8.充分利用程序权利积极应诉

  专利权人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例如,原告是否合格、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从而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管辖权异议。

其次,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在答辩状中对技术问题的详细分析,说服法官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程序的延缓或中止,通常可以给被告更为充裕的应对准备时间,在对诉讼没有准备或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总之,专利侵权纠纷融合了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

无论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侵人,都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一定的谈判技巧和诉讼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侵权抗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指控不一定成立。

在很多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可以针对侵权指控从多个方面进行抗辩,从而得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被控侵权人可以援引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

专利权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

  1.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最为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是专利权无效。

一项专利的授权仅意味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认为其符合授权条件,但如果该专利遭到无效质疑,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根据无效请求的内容对其有效性重新进行审理,以确定专利权是否应被维持(部分)有效。

  例如,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时候,如果审查员对足以否定申请创造性的时候,如果审查员对足以否定申请创造性的文献出现漏检,而被告查询到该文献并据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将被宣告无效。

另外,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其有效性是待定的。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要能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就不用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运用专利侵权抗辩时,可按照以下几点操作:

  首先,确认提起侵权诉讼方使用的专利是哪一项专利,查询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比如在被控实施侵权行为之时该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其次,明确对方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是哪一项或哪几项,以这些权利要求的无效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最低目标,最好是争取专利权的全部无效。

再次,委托专业人员对专利文件以及审查过程进行取证和分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此外,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中止相关侵权诉讼。

  若专利权被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宣告无效,则视为权利自始不存在,权利人主张侵权救济的权利依据丧失,从而侵权之争将不复存在。

  2.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主张其所实施的技术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被告的行为不构构成侵权。

这一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需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主要理由包括:

被控侵权物没有使用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或者是被控侵权物没有使用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

严格地这,种主张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

  3.诉讼时效抗辩

  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则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其中,“得知”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权利人将无法提出侵权诉讼。

  例如,专利权人发现某企业未经许可正在生产专利产品。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应当知道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事实为基础。

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则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

例如,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地销售,或者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做了广泛宣传,都可以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

如果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两年,专利权人将失去胜诉权。

  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一样,是绝对权。

对于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而损害赔偿请求这种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则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被告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

  实践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起算,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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