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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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区具体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按协议进行收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行业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行业标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委托、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实行一案一委托,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条款。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与委托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无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未按协议内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应当退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等。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持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凭《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一)

法医病

理鉴定

1

死亡原因鉴定

300—1000

收费标准中不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2

死亡时间推断

3

死后个体识别

500—1000

4

早期尸表检验

4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5

晚期尸表检验

8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6

早期尸体解剖

2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7

晚期尸体解剖

32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8

开棺验尸

48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9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10

致伤(死)物认定

11

脏体硅藻检查

12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400/800

心、脑器官每例800元,其他器官每例400元

13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2400

14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60

15

特殊染色技术

8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6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24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7

尸体X光检验

70

18

尸体CR检验

100

19

法医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20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1000

(二)

法医临

床鉴定

21

活体检验照相

22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人致残程度评定

300—600

23

医疗事故鉴定

1000—2800

24

损伤程度鉴定

250—5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25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5

伤残程度评定

600

26

伤病关系鉴定

同上

27

诈病、诈伤鉴定

1200

28

医疗纠纷鉴定

3500

29

劳动能力鉴定

30

活体年龄鉴定

31

男性性功能评定

32

听觉功能评定

33

视觉功能评定

34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700

35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500

36

后期医疗费评定

37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8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39

治疗时限评定

40

与保险条款一致性鉴定

600-800

4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三)

法医物

证鉴定

42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43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44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120

45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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