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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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法定职责。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职责】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为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批评、检举】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置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与驾驶人

  第九条【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编排;

或以其他法定方式确定。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准的车辆核发拖拉机号牌号码。

  第十条【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并向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真实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教练车辆】教练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教练车号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营运车辆进行管理,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并使修理的项目达到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对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来历不明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不得进行修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机动车一般适行义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播放广告;

  

(二)号牌变形、残缺、退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

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外,号牌使用规范的固封装置,禁止使用可变式、遮挡式等号牌装置;

  (三)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其他燃料装置的,持法定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对加装装置定期检验;

  (四)机动车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物品;

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配备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六)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

  第十四条【特定机动车适行义务】下列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粘贴或悬挂标志:

  

(一)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喷涂核定载货质量、驾驶室核载人数;

车厢尾部均喷涂本车号牌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悬挂警示标志;

  (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车身显著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粘贴或者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防护装置】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当在车身侧面、尾部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卫星定位装置】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与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自己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对上述车辆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封闭化运输】从事垃圾、煤炭、工程渣土、沙石建材等散装物品运输的机动车,未采取封闭化运输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公司化管理】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公司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

从事该类运输的组织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第十九条【前置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先行办理其所有或管理的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检验结果,依法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酒驾认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呼吸、血液酒精含量阈值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驾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认定为饮酒或醉酒后驾驶。

  第二节 

非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并交验非机动车。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予登记。

  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

使用人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与残疾证。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

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不得假冒使用他人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道路通行

  第一节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同步规划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交通信号规范】道路上的限速标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便于能够识别与快速识别。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同时安装信号灯计时装置。

  第二十八条【隐患排除职责】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县道、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临水、临崖、易滑坡和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警示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缺陷与损坏,或存在妨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相关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组织或者相关设施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修复或排除。

  第二十九条【养护安全防范】进行道路日常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避开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

  第三十条【限速调整管理】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泊位停车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第三十二条【拖车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应当在拖车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留下联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监控设置与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

  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不得实行市场化。

  第三十四条【附加条件禁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申领、审验驾驶证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先行交纳任何费用。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载物载员限制】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员和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十六条【驾驶时间限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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