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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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各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五、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委手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穷率;

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和投资动营进行监督。

具体投资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

·

+an/An)÷

N

公试中,a1、a2·

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

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

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

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

过渡系数为1.2%。

计算公试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

1.2%

2.调节金:

从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5年退休的发给30%,2006年退休的发给5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90%;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给予补齐,2005年退休的发给低于部分的80%,2006年退休的发给6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20%,2009年起结束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统一使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相应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上述办法进行衔接过渡。

为了便于制度平稳衔接,对省级统筹单位(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中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老办法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革本养老金。

按《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侨办、吉林省社保公司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部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继续执行原规定。

七、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础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退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除国家另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二、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实发。

十三、2004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四、从2004年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由本人直接向登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雇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全部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工商户雇工人缴费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十五、在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市(州)统筹的基础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逐步将参保的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管理。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检察员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其中没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要求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最迟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金。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70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劳动社会保障办法通知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吉林日报社、新华社吉林分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500份)

关于贯彻调整和完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操作问题的说明

2004年8月19日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做好《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工作,是我们社保公司的重要职责。

为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原则,精心组织实施。

根据省厅《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培训工作计划》和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厅部署,我们拟定了《关于贯彻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操儿问题的说明》,报请省厅审核修定同意》,报请省厅审核修定同意,现就统一规范操和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调整个人帐户规模问题。

今年以来,已按缴费工资11%为参保人员记载个人帐户的,要统一按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调整8%,已将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3%部分要统一调回到统筹金中。

调整办法按省统一开发的应用程序软件进行操作。

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因保险关系转移、出国定居、以及参保人员死亡等原因个人帐户结算完毕的人员不再进行调整。

跨省转入转出的,除试点省份(黑龙江、辽宁)外,人帐户基金划转仍按11%执行,调整后转出增加的3%本金部分仍由统筹基金支付,转入增加的3%收入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二、关于个人帐户计息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帐户的5%做实部分,按照综合运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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