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公约(改)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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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为小区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业委会的委托按工作人员聘用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物业管理主任1名,保安4名,保洁2名,水电、财务兼职各2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经费管理

5、“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上交的物业费中开支,并由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按月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

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及“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工作,并对“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

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小区内的规章制度;

并积极参加“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建设和活动。

14、业主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业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15、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16、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

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1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

并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业主不得发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嗓音;

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19、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2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

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22、业主应按季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24、自治物业管理费用经实际测算,节约原物业所得利润收益,物业管理费用可在原物业费1.4元/㎡的基础上下降至1.2元/㎡,将让利于广大业主。

25、业主应按规定向“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按提前一季度缴纳物业服务费(住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人民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6、业主个人如委托“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对其私有部位和私有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归属“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此费用作为小区公益性费用使用支出。

27、业主个人转让房屋,应结清物业费用;

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由房主交纳。

五、车辆管理

28、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9、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0、机动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禁止在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场地费等相关费用。

3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32、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33、车主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车辆门窗锁好,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发生车内物品丢失的本小区“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概不负责。

3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小区设置的地下一楼车库内。

35、非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36、小区公共设施损坏:

如电梯维修、水泵损坏、屋面漏水等情况而产生的重大费用时,必须申请本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

3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委会负责。

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纳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承办;

39、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应当与“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此沟通并得到允许,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七、禁止行为

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40、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41、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2、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4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4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七天无异议后进行“一户一签订”的原则生效。

九、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超过三分之二代表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丽港小区业主委员会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丽港小区业主:

幢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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