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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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改造;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其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统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以下项目遵循从简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1、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
2、与外系统合作建设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
3、与地方政府或其它部门置换、单纯购买的固定资产项目;
4、系统内的企业、挂靠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
5、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建设项目。
6、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五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由各直属单位统一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统一年度预算(计划)、分级管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模式。
第六条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
各直属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上报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负责。
领导小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上报总局的初步设计文件,在上报总局前,须经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总局计划财务司为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
各直属单位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基建处、财务处或计划处等)为本级及下属各机构基建管理职能部门。
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
项目建设的具体操作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所设立的基建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或基建处、项目筹建处等。
第八条总局鼓励条件成熟的基本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
总局直属单位是项目代建的委托人。
在代建制试行阶段,项目代建方案(主要涉及代建单位的产生、代建阶段、投资管理程序、代建管理费、代建合同、奖励与处罚等)由直属单位报总局审批。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局负责审批。
超出总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由总局初步审核后转报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待有关部门批复后,由总局转批。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3、4、5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不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须由各直属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须符合有关部门及本办法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总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时,由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
总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和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建质[2003]84号)的要求编制和上报。
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中,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总局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或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包括地价)的非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
对拟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委托初步设计前先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并向总局推荐二至三个方案设计。
得到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认可后,方可正式委托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超出总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总规模正负百分之五(含面积、投资中任一项)的初步设计文件,总局原则上不受理。
第十七条第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局委托各直属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报总局备案,审批的结果不得偏离总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的正负百分之五。
符合上述条件者,总局承认其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总局对直属单位上报的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适时批复。
第十九条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和对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局直属单位报总局,经总局初步审核后转报原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审批。
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总局转批。
第二十条编制、审查检验检疫综合实验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标准依据是《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指标核算标准》(附件二)。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及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局按财政部的统一规范和要求设立基本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均进入总局项目库。
只有进入总局项目库、且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各直属单位才可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
凡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总局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择优排序:
将已经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向财政部申报纳入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并向财政部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
已经国家其他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列入财政部设定的项目库的同时,向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当年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向直属单位转批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的编制上报下达、基本建设年度预算支出的调整、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进入年度预算及对基本建设项目进入两级(中央部门级、财政部级)项目库的要求细则、完成情况报告和绩效考评等,按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16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中央部门年度预算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五个方面,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局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
特殊情况:
1、必须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需报总局同意后再履行属地审批;
2、必须国际招标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费用估价超过50万元(含)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严禁委托无有效资质、资质不足或资质不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总局委托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参照属地的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内的所有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遇有不确定事项应及时向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是项目承担单位所进行的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工程管理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的具体操作机构。
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组织协调和监督参与建设各方按照各自职责、合同及建筑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实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各项规费、税费的缴纳和减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工程单项验收,过程审计等,总局委托直属单位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地方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总局在京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新建、翻建、改扩建的项目,由各在京直属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总局申报,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房计划(含竣工项目计划),经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总局转批。
第三十二条总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起至总局批复竣工决算止的全部时段内,需按时由各直属单位向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三十三条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和实施建设及设备采购的基本依据。
如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要指标时,必须报经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凡总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改变、总图布局变化、功能改变、建设标准改变、建筑面积改变、总概算调增或大幅调减等),须报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非本条上述规定范围的项目或变化范围,总局委托项目所在的总局直属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避免对外签订无法履约付款的合同,直属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署项目建设进度时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项目建设的合理周期;
2、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
3、年度预算可能安排的资金额度;
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资金支付的规定。
对于不合理的压缩和拖延建设周期、工期的项目,总局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如下情况,直属单位应及时据实报告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
1、发生了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3、被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工;
4、产生重大合同纠纷;
5、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延期三个月以上;
6、无法完成当年投资额的80%以上;
7、实施过程中发现配套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完成后无法投入正常使用;
8、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
9、总局安排的年度预算不能及时到位或被挪用;
10、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或成员发生变动,项目操作机构主要人员发生变动。
第六章港口检验检疫配套设施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港口配套的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港口配套设施)项目,依照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要求,应与港口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港口配套设施项目实行由直属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其责任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港口配套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