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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同一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一节第二点: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小明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和发起人股东,南京市人大代表,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本公司40.51%的股份。

梅小明先生长期从事金属材料中的锶、镁、钙的冶炼及其合金熔铸技术的研究工作,其作为主要发明人共申请了3项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废镁合金真空回收工艺及设备》(ZL02113128.7)和《金属锶铝罐包装技术》(ZL02113127.9)已授权,《竖罐炼锶工艺及装置》(申请号02113129.5)已受理。

梅小明先生是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镁合金开发应用与产业化”中两个专题、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性能镁合金研究与产业化”、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镁及镁合金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课题七“节能环保硅热法原镁工程化技术开发”的项目负责人。

案例提示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家人持股情况说明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梅小明先生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51%,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此外,其胞弟梅光辉先生持有公司2.71%的股份,其配偶的姐夫张首先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其妹夫蒋辉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因此,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合计持有本公司45.08%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将下降至33.82%,仍将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的法人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通过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

案例提示三: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但实际控制人不变

公司历史:

职工持股会情况

2003年4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职工持股会虽然名义上持有44.93%的股权,比梅小明先生40.88%的股权多4.05%,但鉴于

(1)2003年4月化工集团向职工持股会转让36.58%股权至20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前,梅小明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云海公司40.88%股权并担任云海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云海有限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2)2003年4月职工持股会受让化工集团36.58%股权时,溧水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在批复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给梅小明等公司内部员工,转让后的股权置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名下”,为此,职工持股会仅是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

2005年12月,梅小明受让了该36.58%股权中的24.21%股权,受让股权后,梅小明合计持有云海有限65.09%股权;

(3)职工持股会系由云海有限多名员工组成,2005年12月梅小明等18人认购上述36.58%股权前,职工持股会会员无一人间接持股超过云海有限股权总额的3.5%,会员持股分散,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较为有限;

(4)2003年4月职工持股会受让化工集团36.58%股权的行为并未导致云海有限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为此,虽然2003年4月至20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前,云海有限的第一大股东为职工持股会,其所持的44.93%股权超过梅小明所持的40.88%股权4.05%,但职工持股会仅是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云海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梅小明。

保荐机构意见:

梅小明先生近三年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职工持股会于2003年4月受让化工集团36.58%的股权并未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律师意见:

2003年职工持股会受让36.58%股权以及20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并未导致云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梅小明先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职工持股会沿革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十、职工持股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2003年职工持股会受让36.58%股权以及20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并未导致云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梅小明先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小结:

云海金属的《招股说明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都已经直接把公司的创始人兼控股股东梅小明认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梅小明先生持有本公司40.51%的股份,为本公司之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此认定方法,不符合《公司法》和《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对实际控股人的定义:

实际控股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云海金属里,显然不存在实际控股人。

梅小明先生,作为公司持股人,也不能认定为实际控股人,仅能认定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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