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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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同意运营、管理的资产范围内的可租赁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竞价交易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物业租赁是指由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五条公有物业资产的评估。

公司必须要对拟出租的物业资产进行评估。

物业资产租赁评估应在公示招租前实施。

资产物业租赁评估的程序或方式:

(一)参照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

(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评估结果的要求。

所有租赁物业资产的评估结果,必须列明拟租赁资产物业的价值、净值和拟租赁资产物业评估价格即租金三方面的数据。

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物业租赁底价。

按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月租金在3万元(含3万元)或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宗物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水平评估。

第三章公开招租

第六条所有资产物业租赁必须采取公开的方式实施招租,特殊情况不公开招租的,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招租方式:

(一)拟租赁单宗资产物业评估价值数额巨大的(例如500万元以上),由实施出租单位委托当地市属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二)拟租赁单宗资产物业评估价值较大的(例如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实施出租单位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或根据实际需要同时选择在其他范围更广的媒体发布招租,公示期一般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三)拟租赁单宗资产物业评估价值不大的(例如100万元以下),由实施出租单位选择资产所在地张贴招租告示,或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招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根据物业的产权、用途等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招租方式。

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1、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

2、安排区属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居住的单位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

3、涉及重大维稳、民生、社会公益;

4、其他经批准的。

第七条招租信息的发布。

通过公司网站专栏及在待出租物业显要位置张贴招租公告的方式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应在《清远日报》刊登分类招租公告,并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八条资格审查。

公布信息后,由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

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合格者应于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缴交竞租保证金。

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九条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公开竞价或招标。

缴交竞租保证金截止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竞价会或开标会。

已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并已缴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准时参加,过时取消参加资格。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价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采用招标方式的,根据事前制定的开标计分办法,由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带标书参加开标会,采用即场开标计分的办法进行,高分者确定为承租人。

相同得分的,原承租人优先。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招租租金底价的10%。

租金底价降幅超过20%并空置3个月以上的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租;

成功招租的,所支付中介服务费最高不超过首月租金的50%。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招租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竞价结果在“清远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承租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除外)。

第十三条竞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交易活动:

(一)有违法使用资产交易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

(二)承租资产后拖欠租赁费的;

(三)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手段竞得承租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

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宏桂资产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或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挂牌竞租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具体问题由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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