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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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函[2004]96号
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的配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标准,现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总承包服务费标准
费用名称
费用内容
计算基础
费率(%)
说明
总承包服务费
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费用
招标人分包工程的造价
1-3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
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
凡在招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又将专业工程分包的,投标人按该费率的上限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的费用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甲供材料)价值
0.5-1
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甲供材料具体情况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
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函[2005]115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规定。
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据此,对2000定额和2004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定额计算标准及《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3]63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不再调整。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目
2000定额
2004清单定额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的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3.43%
3.37%
3.25%
3.43%
3.37%
3.25%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刚结构件
3.木门窗
9.74%
7.30%
8.28%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
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
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
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工程类型
可调材料品种
房屋建筑(含装饰工程)、市政设施工程
1、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不含作为辅材使用的铁钉、扎丝、螺栓、螺帽等);
2、 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3、 各类木材(含硬木)及其制品;
4、 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白石子(方解石)、彩色石子、石灰(含石灰膏);
5、各类瓦、各类防水材料、各类保温板材、各类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各类止水带;
6、 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7、 汽油、柴油、施工用水、用电;
8、 各类装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9、各类园林绿化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10、各类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安装工程
安装定额中未计价材料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
材料价格调价的通知
成建价[2007]19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以来,受国际油价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国家环保总局关闭小水泥厂的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目前多数工程在调价问题上出现分歧,已严重影响了在建工程的施工建设,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07年8月1日起,将钢材(含钢材制品)、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砖、砂、石、汽油柴油增补列入单调范围。
二、对单调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实行分摊原则。
增补的单调材料价格波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5%以上的,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超过招标期信息价5%以上的部分。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承、发包双方核定的市场价格按上述原则调整。
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已按相关文件规定约定单调材料品种(含上述材料)且有明确的风险分摊比例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在建工程跨执行时间的可按完成工程量分段计算。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