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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交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和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

属于临时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

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习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

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卷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卷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就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就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

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

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

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进。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逄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低后的余额。

行政单位的政党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的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人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声望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政党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

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

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

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编号。

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现金

102银行存款

103有价证券

104暂付款

105库存材料

106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201应缴预算款

202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301固定基金

302结余

四、收入类

401拨入经费

404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经费支出

502拨出经费

505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合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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