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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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
有争议合同处理情况登记表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主体
我方单位及签署人
合同签订时间
对方单位及签署人
合同履行期限
争议原因
争议处理
处理结果
所附资料
合同资料移交部门(人):
合同档案建立部门(人):
合同档案接收部门(人):
附件2:
合同台帐表授权委托书(范本)
XX公司:
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
**********)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壹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和贵公司无关.
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壹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户名: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
开户行: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亲笔签/私章)
200*年**月**日
签订情况
馆藏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壹节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壹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壹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均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于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且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于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运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壹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于内部进行协商,统壹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壹律采用书面格式,且必须采用统壹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壹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
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
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
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
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
双方均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壹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于我主所于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于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壹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且坚持经销定进原则;
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壹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
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于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之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壹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均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于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壹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壹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之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之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壹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
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壹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仍应当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于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壹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壹且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壹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
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壹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于“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壹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壹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仍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壹般为1…2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壹切和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均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壹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壹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于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且应于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壹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于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于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于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于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壹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壹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壹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于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壹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于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壹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于履行过程中如和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能够协商或由公司确定壹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和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于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且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于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壹意见,统壹行动,壹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