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没定)[2011]22#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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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没定)[2011]22#Word下载.doc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学院公章

学院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

我院公章名称为“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下属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章

学院所属各级机关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室)的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图书馆专用章”、“毕业分配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院领导名章

举办者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院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

第三章用印批准权限

第八条使用“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院主管领导及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条使用院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十条一般行政事务性事项,可使用“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根据院领导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本部门印章。

第四章用印规定

第十二条院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

凡能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院印章。

第十三条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校内介绍信,到学院换取学院对外介绍信。

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时限,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学院介绍信。

第十四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

第十五条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学院行政公文用印均凭院领导签发的“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发文稿纸”用印。

第十七条凡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及房地产、奖惩、职务职称等事项的印件,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分管院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工作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证件加盖印章,须人事处或教务处经核对无误后,持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校内介绍信(毕业证书集中办理须附名单),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凡我院某一部门、单位独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非计划内各类短训班、补习班等,其学员的学员证、出入证、结业证等一律不得加盖学院印章。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盖的,须由本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但不得使用“钢印”)。

第二十条因出国学习需要在中外文学历证书上加盖印章的(学院计划内各类正式毕业生),申请者须向综合办同时递交原所在系部开据的校内介绍信和学历证书原件、财务缴费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任何学习成绩单均不得加盖学院印章。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单位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类产业实体使用学院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分管院长批准,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统计报表用印:

(一)上报常规性行政业务统计报表,填报人核实签发后,由部门领导核准后,持校内介绍信,方可用印。

(二)综合统计报表和非常规性报表,除部门领导核准外,须呈报院长审定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部门领导审核及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及经办人、批准人。

第二十七条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

用印日期、编号、用印单位、承办人、内容摘要、批准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印章必须存放于学院专用保险柜内。

印章带出秘书室须得经过执行董事特别批准。

第二十九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妥善保管保险箱钥匙。

第三十条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不漏盖、不多盖。

钢印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证书、证件。

第六章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全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校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凭成立机构的批文和部门刻制公章的申请到校综合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各部门注销的废旧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综合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并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院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利用其他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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