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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行为故意。

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侵权责任法

1)医疗事故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行为主体: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后果:

患者的损害。

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另:

除考虑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仅适用于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方可使用。

医务人员行使紧急救治权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过错的标准为:

“当时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做的诊疗行为。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是关于医疗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

实行过错推定制度的三种情形中一条与规章制度有关,其余两条与病历有关,这就对依法行医和病历规范书写、复印与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者到患者从血管到血管

国家献血制度自愿无偿献血

采集血液规则保护供者健康

临床血液使用规范合理使用

违规依法处罚执业遵规守纪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的血液来源血站或血液中心供血

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科学合规合理采供血

血液的使用管理要求安全合理遵规守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

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1)血站的名称;

(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3)血液品种;

(4)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5)有效期及时间;

(6)储存条件。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接收、登记、储存和发放工作,协助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各临床科室应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避免血液资源的浪费和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申请输血应由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说明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要性。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同意。

输血前对准备输血的患者进行感染筛查,包括肝功能、乙肝五项、HCV、HIV、梅毒抗体。

并将结果填写到《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及《输血申请单》上。

择期手术于术前1-2天、治疗用血于用血前1天将申请单和血样送至输血科。

严格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输血科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查八对:

查:

血液质量/血液有效期/输血装置是否完好

对:

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结果/血液剂量/血液种类

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治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一、原则:

1、医师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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