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09.11.24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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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12-16 

]

甬价费〔2009〕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

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

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

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

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

建筑余土为8.0元/吨;

建筑泥浆为10.0元/吨。

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

建筑余土为2.3元/吨;

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费[1995]263号)同时废止。

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

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

10%;

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建筑渣土种类

建筑余土

建筑泥浆

体积(m3)

1.00

重量(t)

1.60

1.30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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