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赡养中的法律问题探讨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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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中的法律问题探讨Word下载.doc

1、完善赡养立法

2、强化调解作用,通过调解化解赡养纠纷

3、针对赡养案件执行难问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的赡养案件

4、尽快健全和加强各种社会保障机制

5、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尽赡养义务的,或者以种种借口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而拒绝赡养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上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6、赡养老人存在某些观念误区

7、采取措施将“精神赡养”纳入全社会认同的既定俗称子女义务

农村老人赡养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11春法学(本)雷双红学号:

1152001202719

内容摘要:

近年来,农村问题非常突出。

目前对农村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老人的赡养问题。

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赡养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种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并借此机会呼吁,每个公民都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关键词:

农村老人赡养法律问题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后顾无忧”,这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

然而现实中,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很多老人生活无依、精神颓萎,可谓茕茕孓立、形影相吊,这种现象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面对现实,赡养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积极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要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必须准确定位赡养概念。

那么什么是赡养呢?

赡养就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享受被赡养权利的老人称为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称为赡养人,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

一、赡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子女经济条件差,难尽赡养义务

如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还比较差,一些老人的子女有的没有文化,有的没有致富技能,有的没有经济来源,有的甚至自己都已经年老体弱,全靠子女赡养,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一是子女收支相抵,自己生活艰难。

农村经济萧条,农民一直处在社会的底层,山里林木和田里粮食一年下来卖不了几个钱;

再一个农村打工子女较多,打

工子女的收入很有限;

还有夫妻双方或一方下岗,收入较低,既要维持家庭开销,还要扶养孩子上学。

目前学费居高不下,导致他们本身就生活拮据,甚至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赡养的能力。

二是“四、二、一”家庭赡养老人有心无力。

我国70年代初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人口转变过程,但与这种变化相伴随的则是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独生子女面对的是一对夫妻照顾四个老人、抚育一个孩子,这就组成“四、二、一”家庭,甚至有的还要赡养5-8个老人,更使这一照料需求与照料供给的矛盾日趋尖锐。

三是子女为了生活四处奔波,对老人照顾不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子女在外工作,社会运转频率明显加快,又大多是独生子女。

年轻人出行多、在家少,照料老年人的机会就大大减少。

四是子女没有劳动能力而无力赡养。

这种子女往往是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面超黄土背朝天,一年下来挣不了几个钱,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没有劳动能力而无力赡养。

(二)子女众多,互相推诿

过去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加上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农村老人多为子女众多,但子女越多越是问题。

互相之间攀比、推诿成风。

“你不养我也不养”、“父母是大家的为什么只让我养?

”等等这种思想占有一定的比例。

有些人把“养儿防老”当成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义务赡养父母,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而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也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

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

老人自己也认为“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父母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

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还有的农村,老人们甚至认为养老只是小儿子的事,与其他儿子无关,所以大儿子们结婚就让他们分家,跟小儿子同住,大儿子们也愿意分家。

之后,大儿子们就以父母更疼小儿子为由拒不赡养老人。

(三)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老人当作包袱。

在生活中,有的人把老年人当成家庭的一种负担,错误地认为:

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找钱,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还要供他们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

如一法院张某某夫妇诉其三个儿子赡养一案,经当地村、社多次调解,要求三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一定数量的赡养费,然而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二原告因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只得向法院起诉。

类似张某某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还很多。

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之义务。

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四)以不照料晚辈为由不赡养。

由于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有的在城镇的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

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厚此薄彼,产生不满的一方在赡养老人时,推三阻四,大打折扣。

(五)子女分家财产分割和继承不公推卸赡养义务。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领带于子女供养。

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六)赡养老人存在某些观念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这一点在前面已作了分析。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

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

(七)只注重经济方面赡养,而忽视精神方面赡养。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大部分农村父母老年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得到了解决。

但由于大部分子女在外打工,不少父母晚年过的是孤独的生活。

特别是当配偶一方早逝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方面的,精神方面的赡养亦是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它绝非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因为随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推行,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村子女对父母物质生活的赡养必将让位于精神上的赡养。

二、赡养中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赡养立法

(1)扩大赡养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包括:

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③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④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然而,法律没有将“子女的配偶”规定为赡养人,这样以来就产生了一个两难问题: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重大财产的处理须经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决定,倘若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

反过来,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故而,我认为应该将媳妇和女婿列为赡养人范畴,这样可避免“各顾各父母”的尴尬局面,减少、避免家庭赡养父母的纷争,为父母的赡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2)明确经济供养的标准。

”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标准。

一方面,没有规定父母亲应享受什么样的生活待遇?

那么,老年父母的生活水平又怎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子女间贫富有别,如果不加区分地承担所谓的“按份责任”,子女在自己的生活尚成问题的情况下对父母的赡养又谈何容易?

诚然,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要制定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比较困难。

但只要我们主观上认识了这一问题、重视了这一问题,就能够找到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譬如:

在全国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县级或市级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3)建立赡养监督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套完美的赡养法律制度也只能为保护被赡养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条件。

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最终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也正因为如此,农村的赡养问题依然很严重!

一方面,缺少此机制使得老年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

另一方面,也时常因此而酿成家庭悲剧,引起不少的其他社会问题。

为此,我认为:

应以村、乡或镇甚至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家庭赡养评估体系,及时监控农村老年父母赡养状况,及时督促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从法律上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职责。

(4)加强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涉及赡养问题的立法主要有:

《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虽就此做出了规定,但只有两个法律条文,而且只就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本人认为,应补充相关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尽连带责任;

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采取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样一来,父母的赡养问题就有了法律的保障。

我们也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

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l万新元罚款或判刑1年。

(二)强化调解作用,通过调解化解赡养纠纷。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

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标的就是每年几百元生活费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标的额都不会很大,一般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

另外亲情的维系是调解无形的帮手,赡养纠纷案件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纠纷为主,作为义务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即使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在“血浓于水”的亲情感化和维系下,大多人都能不计前嫌,认识错误,尽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针对赡养案件执行难问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的赡养案件。

要根据案件实际,在开庭审理中要尽可能以调解为主,讲究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

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赡养协议,这样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珍惜亲情关系,不计前嫌,认识错误,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当事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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