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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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民政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
(三)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五)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七)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八)用人单位薪酬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用工备案工作。
跨区域用工的也可委托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员工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备案。
第七条各级工商、民政部门应当将注册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注销、变更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及各盟市、旗县代码办证窗口要及时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作为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帐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时,应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备案信息。
第八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已设立的用人单位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尽快办理初次备案。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次备案。
(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操作程序:
(一)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
具体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进行。
(二)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备案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录入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前置程序,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征缴、退休审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执法检查内容,与劳动监察年检同步进行;
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征缴和支付、劳动信息服务等业务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为用工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对用人单位在用工备案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查阅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实行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保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按国家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
一、备案方式
一是各类用人单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统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用工备案”即可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是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携带相关信息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
二、用人单位网上自助办理
用人单位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用于办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网上用工备案系统进行数字认证,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
(一)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的办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用人单位携带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执照、文件及相关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
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变更。
若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需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办。
(二)操作说明
1、初次备案,用人单位通过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基本信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所有信息,经办人员只须逐项填写其它备案相关信息项即可。
2、用人单位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如果登录不成功,先与质监部门联系,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合法有效,驱动程序正确安装。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如有变化,即时通过互联网办理即可。
4、用人单位发现其基本信息有误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
三、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携带用工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用工备案流程图如下:
办理说明: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提供的人员备案电子表格模板录入本单位人员备案信息,然后提交给经办人员导入系统以提高办理用工备案工作的效率。
2、用人单位受条件限制不能将本单位人员备案信息录入电子表格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领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代为录入。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本经办机构录入的数据负责。
在录入单位备案信息及人员备案信息时,系统自动保存经办机构、经办人、经办时间信息,供各级主管部门对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四、有关事项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时,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可选择互联网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PN)方式登录办理,也可选择通过金保工程专网登录办理。
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由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分配。
2、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设有“用人单位年度薪酬信息栏”(机关、事业单位不必填报),用人单位只须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薪酬信息的填报,填报的时点指标为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本单位薪酬数据。
3、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通过统一的12333电话服务平台在线咨询或视情况分别反馈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
唐永清联系电话:
(0471)6945364
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
梁伟联系电话:
(0471)6606181
组织机构电子副本技术服务电话:
(0471)3255848、3255891、3255806
4、视频教材下载网址:
组织机构电子副本服务网址:
附表:
1、《各盟市和旗县区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
2、《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
各盟市和旗县区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
盟市人社局盖章:
旗县人社局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地区
行政区划代码
盟市(旗县)
详细地址及邮编
分管领导姓名
劳动关系科室负责人(帐户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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