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责与责任追究(2016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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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虞20164虞20165央企:
一、主管生产的负责人一、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三、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虞20166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法律)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虞2016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江苏法规)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虞20169三、从业人员的职责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虞2016102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对劳动合同的规定A: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虞201611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A、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B、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C、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D、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虞201612E、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F、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虞201613(22)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
在作业过程中:
A:
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
服从管理;
C: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虞201614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虞201615一、遵守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执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虞201616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虞201617虞201618五、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虞201619六、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虞201620七、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具备安全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虞201621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虞20162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虞201623九、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虞201624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虞201625十一、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虞201626十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虞201627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虞201628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虞201629十五、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虞201630十六、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虞201631十七、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虞201632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虞201633十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