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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与公司运行标准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允许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也是确定飞机在某一特定气象条件下是否适航的标准。

为了保证航空器起飞、着陆和航线飞行的安全,应当根据地形、机型、地面保障设备以及机长的技术水平等情况,规定各机场、航线、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和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以及航空器在备降机场着陆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一、定义

1.精密进近: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2.非精密进近:

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3.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4.计划最低标准:

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5.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6.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

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7.云高:

在600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8.能见度(VIS):

在白天能看清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9.跑道视程(RVR):

飞机位于跑道中线,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

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关。

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10.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

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º,对C类、D类、E类飞机为15º。

11.目视盘旋进近:

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近进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二、制定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航空营运人在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2.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3.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4.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5.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作的机载设备;

6.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7.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8.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公司运行标准是根据公司的运行设备、人员训练标准和公司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在运行过程中遵守飞机最低运行标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和机组的最低运行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应以最高的标准为运行依据。

三、起飞最低标准

1.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下列因素:

⑴避开不利地形和障碍物;

⑵飞机的操纵能力和性能;

⑶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⑷跑道的特性;

⑸可用的导航设施;

⑹发动机失效等不正常条件;

⑺跑道污染、侧风影响等不利的天气。

2.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

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并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

另外,如果在仪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并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表示。

3.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得小于飞机发动机失效时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有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并满足以下条件:

⑴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和设施适于发动机失效的飞机着陆;飞机还必须至少能爬升至航线最低安全高度,并能保持至起飞备降机场;

⑵对于双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60分钟的距离;

⑶对于三、四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120分钟的距离;

4.在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起飞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⑴一、二发飞机,能见度为1600米;

⑵三、四发飞机,能见度为800米。

5.单发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

对于涡轮双发或双发以上的飞机,具有典型的适于低能见度运行的飞行性能和驾驶舱仪表设备并且机组训练合格,可以根据跑道目视设施的情况按图表3-1的规定使用低于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

⑴双发涡轮或双发以上飞机使用的跑道具有以下目视助航设施和不同位置测报的RVR,允许使用图表3-1中所列的起飞最低标准。

图表3-1多发涡轮飞机起飞的最低标准

可用目视设施

RVR/VIS(米)1)

A、B、C类

D类

高强度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有三个RVR报告点

150

200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无RVR报告点)

200

250

跑道边灯和中线标志(无RVR报告点)2)

250

300

跑道中线标志、无灯光(只准白天)

500

500

注:

1)表中的RVR/VIS为开始起飞滑跑部分的RVR或VIS,可由人工观测或驾驶员目测数值代替;

2)夜间运行要求至少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3)使用跑道视程(RVR)低于400米的起飞属于低能见度运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在实施中;

②跑道灯,包括间距30米的中线灯、间距60米的边线灯在工作中。

在跑道视程(RVR)低于200米时,中线灯间距不大于15米;

③飞行机组成员圆满完成为低能见度程序批准的模拟机训练;

④在开始起飞滑跑时,从驾驶舱能看到间隔15米的8个中线灯的目视段,或间隔30米的5个中线灯的目视段

⑤所有有关的跑道视程(RVR)报告点已按下列规定达到要求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a.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跑道中部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b.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三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⑵起飞最低标准中的RVR数值,各飞机至少由以下不同位置的RVR测报控制:

A类飞机,接地区RVR,

B、C类飞机,接地区、跑道中部RVR,

D类飞机,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RVR。

⑶对于没有跑道中线标志和中线灯的跑道,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跑道视程(RVR)/能见度600米。

6.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高至少应当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

云高数值按10米向上取整。

7.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两者取较小数值。

但是A、B类飞机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1500米,C、D类飞机不得小于2000米。

8.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⑴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⑵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下面以国际航空公司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公司标准)为例,见图表3-2

图表3-2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汇总表

批准的起飞标准

可用目视设施

要求的RVR测报

跑道视程

基本起飞标准

接地区

双发

双发以上

能见度1600米

(1英里)

或RVR1500米

(5000英尺)

能见度800米

(1/2英里)

或RVR720米

(2400英尺)

批准的起飞最低

标准

跑道没有中线标志或中线灯

接地区

能见度600米(2000FT)

夜间运行要求必须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C

接地区、中点

能见度或RVR400米(1/4英里)(含)

D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程序的起飞最低标准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停止端两个RVR测报

RVR350(1200FT)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三个RVR测报

RVR200(700FT)

四、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

1.表示方法

对机场每个跑道方向使用某种导航设备的仪表进近程序,按飞机分类规定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着陆最低天气标准分为;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I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和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目前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精密进近天气标准如下:

Ⅰ类:

跑道视程800米,决断高60米;

Ⅱ类:

跑道视程400米,决断高30米;

Ⅲ类:

A,跑道视程200米;

B,跑道视程50米;

C,跑道视程0米。

2、机场运行标准与公司运行标准举例

航空营运人应当结合其运行条件(包括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等),制定国内机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公司标准)。

航空营运人在国内机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航空营运人在国外机场使用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应当参考机场所在国家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公布的超障高度(OCA),结合其运行条件(机型、机载设备和机组的技术与经验)制定。

航空营运人在国外机场使用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国家为该机场规定或者建议的最低标准。

外国和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飞行,在中国机场起飞、着陆使用的最低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lP)中为各机场飞行程序公布的超障高度稿(OCA/OCH)制定,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各机场规定的或者建议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标准以北京首都机场着陆天气标准为例,见图表3-3、3-4、3-5、3-6、3-7。

图表3-3ZBAAILS/DMERWY18L

飞机分类

A

B

C

D

ILS-I

DH/DA

RVR

60/94

550

60/94

600

GP不工作

MDH/MDA

VIS

120/154

1600

120/154

2400

目视盘旋

MDH/MDA

VIS

160/196

1600

230/266

3600

230/266

4000

图表3-4ZBAAILS/DMERWY18R

飞机分类

A

B

C

D

ILS-I

DH/DA

RVR

60/96

550

60/96

600

GP不工作

MDH/MDA

VIS

115/151

1600

115/151

2000

目视盘旋

MDH/MDA

VIS

160/196

1600

230/266

3600

230/266

4000

图表3-5ZBAAILS/DMERWY36L

飞机分类

A

B

C

D

ILS-I

DH/DA

RVR

60/94

550

60/94

600

GP不工作

MDH/MDA

VIS

100/134

1600

100/134

2000

目视盘旋

MDH/MDA

VIS

160/196

1600

230/266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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