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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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Word下载.doc

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住房补贴。

昆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省市住房补贴政策的统一。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鉴于住房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所有职工都能知晓和正确理解住房补贴政策,所有住房补贴实施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在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要重视单位和职工反映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2000年12月18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市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

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

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

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

300月×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

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市财政局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

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

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

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

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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