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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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是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部门,证券营业部在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建设

第六条 公司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为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部门,部门内设置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岗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拟订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三)负责拟订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年度预算;

(四)负责策划、开发、组织实施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活动项目;

(五)负责投资者教育宣传品、宣传资料的设计、准备和整理;

(六)负责通过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短信等方式落实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范围的投资者教育主题活动,设计活动内容和方案,总结活动效果;

(八)负责调查和研究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负责检查、考核和评价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

(十)负责每年定期总结公司上一年度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直管领导,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按时向证券业协会上报工作总结;

(十一)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为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并进行合规检查。

第八条 证券营业部负责在营业场所及服务营销过程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为所在证券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

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负责证券营业部具体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一)证券营业部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为:

1.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证券营业部相适应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统筹安排本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专项经费;

3.策划、组织实施本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

4.调查和研究本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问题上报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及相关部门,并对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处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整改结果上报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

5.检查、评价本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效果,并对效果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项目进行有效整改;

6.每年的一月底之前总结本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中先进经验,借鉴其他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有效做法弥补不足,并向公司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报送。

(二)证券营业部应将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嵌入到日常工作的相关环节中:

1.客户服务环节,包括客户开(销)户、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客户回访、应急处理等各方面的业务流程;

2.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环节,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为客户

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咨询产品和服务产品,规范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3.产品营销环节,规范证券营业部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和产品推介行为,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范畴和禁止行为等。

(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

2.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

3.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

4.证券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向公司总部汇报。

第三章 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形式包括网站、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析系统、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现场张贴、现场广播、视频、组织活动、当面沟通讲解等。

第十条 公司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呼叫中心设立统一的客户服务与投诉电话和专用电子邮箱,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及时解答投资者问题;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XXX经纪业务客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在组织大规模投资者教育活动前,可将活

动计划、实施方案报送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安排通过公司网站、交易所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

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组织宣传、培训、沙龙等投资者教育活动时,应通过文字记录、照片、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留痕,并向公司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报备。

第十二条 证券营业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创造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效果。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安装视频、广播系统;

(二)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

通过现场、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为有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和邮件服务,为投资者发送交易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

(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股民学校活动并做好媒体宣传,讲解培训内容包括股票、基金、权证等证券基础知识,以及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六)参加协会、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内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建立投资者园地;

根据证监会、协会和公司的相关要求组织和设置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投资者园地应醒目,资料张贴须整齐有序,方便投资者阅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具体要求及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园地位置及版面设置要求:

投资者园地需设立在营业网点醒目的位置,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建立,应显著标明“投资者园地”字样。

主要以张贴文件为主,用宋体字打印在A4纸上。

投资者园地面积应不少于5平方米;

(二)证券营业部可以视情况安装视频播放系统、广播、多媒体设备等载体,配合投资者园地发布信息;

(三)内容要求:

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投资者园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简介、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公司注册位置、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摘要以及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

(2)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

同时须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

(3)证券投资风险提示。

张贴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发布的风险揭示,让投资者真正理解“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4)业务咨询。

至少应当包括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

(5)新股发行公告、权证到期提示及行权方法、送配信息公告、公司最新研究报告;

(6)依照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公示证券营业部佣金及各项税费标准;

(7)当地监管机构服务、投诉电话;

(8)反洗钱知识;

(9)打击非

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宣传内容等。

第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在公司网站设立警示语及投资者教育专栏,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公司网站主页网页设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买者自负”等警示语。

(二)公司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的内容除了涵盖第十四条所述所有内容外,内容应更为宽泛,形式更为多样化,比如可以有声音文件、影像文件等,以方便客户学习和掌握,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证券政策法律常识、政策分析、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国内外金融经济形势、行业研究、公司系统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经验等。

第四章 主要业务环节

第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客户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环节。

证券营业部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环节的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客户开(销)户环节:

(一)应当采用询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式了解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中小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市场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二)应当向客户公开和说明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当以客户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或者系统电子留痕的方式记载、留存,并向客户提供与其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作好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四)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权证、创业板、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五)应当根据投资品种对客户进行差异性风险揭示,让其了解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

(六)应当严格审查客户开(销)户资料,确保客户开(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七)应在开户完成后请客户本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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