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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李晞

1999年3月24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部委联合颁布了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同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与此有关的配套政策,拉开了我国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序幕。

从1999年7月开始,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

376个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和中科院13个研究所实现了企业化转制。

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科研院所也参照国家级科研院所改革的模式,逐步开始推进省属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改革工作。

科研院所改革也成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田。

如今,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已推行了整整10年时间,全国范围内的科研院所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形成了一大批以企业身份出现的“转制科研院所”。

10年来,这些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究竟如何?

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将一些学者的观点综述如下。

1.我国学者对国外政府科研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的研究进展

国内许多学者研究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科技体

—30—

制改革,特别是公立科研机构改革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的龙云凤在《国外科技体制改革浅析技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分析了美国、新西兰和韩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特点:

美国的研究开发工作是分散在联邦政府实验室、私人工业公司、高等院校和其他非赢利机构这4大类研究机构中独立进行的。

但联邦政府可以通过研究合同、采购合同和其他政策从某种程度上影响政府以外的科研机构,使全国科技工作成为一个整体。

新西兰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保留了研究所资产的国有性质,符合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既体现了政府对科技组织进行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又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

从宏观角度而言,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避免了私有化可能引起的国家财富分配不均、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研究所实行的公司化运作,又为国有资产的增值开辟了新的途径。

韩国科技体制改革特点主要体现在针对国家科技管理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机构重叠、投资重复等弊端而采取了集中型研发体制①。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骆珣、贾晓薇等在《欧美发达国家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模式分析》一文中认为:

“欧美发达国家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1)整体直接转制型。

科研院所不以企业为依托,自身寻求发展道路,通过自我开发、自我商品化,整体

①龙云凤《国外科技体制改革浅析技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广东科技》,2008年第6期。

直接转制为企业性质,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由国有科研机构一步到位直接变成科技产业化主体。

英国政府化学家实验室、农业开发和咨询服务处以及英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化转制均采用了此种模式。

(2)一院两制型。

并不改变科研机构原有构架,科研部分仍保持其独立性,只是在机构内部采取重新建立或将已有的成果转化中心、中试车间等具备产业化独立运作的部门独立出来的方式,来体现“科研支持产业、产业反哺科研”的特色,即在同一科研院所中的两部分分别实行不同方式的运作。

在俄罗斯的科研院所组织结构转型中就保留了科学院,并将其定位于从事基础研究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组织,而且禁止将科学院组织私有化。

与此同时,在俄罗斯的科研院所内还成立了“俄罗斯科学院创新署”,由该署将科研院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商业化,以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高校的合作。

(3)联合体型。

转制的科研院所与专业相近的企业或院所兼并联合,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使转制的科研院所能够借用外部条件,促进自身发展。

葡萄牙的实验室联合体的组建采取了这种模式。

(4)政府所有、委托管理型。

政府拥有转制科研院所大多数资产的所有权,并具有将这些资产转移给不同签约者的权利,由私营公司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管理。

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的需要将会采购转制科研院所的部分产品,也会根据合同为其提供经费,从而使转制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收入既稳定又能有所增加。

英国国立物理实验室、美国能源部所有的国家实验室和新西兰的科技体制改革都选用了该种模式。

”①

①骆珣、贾晓薇:

《欧美发达国家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模式分析》,《现代管理科学》,2007年第2期。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的毛兵在《美国的科技体制与科技创新》一文中认为:

“美国的科技机构划分为四大系统:

联邦政府系统、企业系统高等院校系统和其他非营利系统。

在美国联邦政府系统内,国家实验室是主要的科技骨干力量。

其中著名的有新墨西哥州的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田纳西州的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佛罗里达州的肯尼迪航天中心等。

目前全美大约有800个国家实验室,年度经费约占政府R&D总经费的

1/3。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通过各种法案鼓励技术成果向产业界转移。

”①

《中国科技产业》在2006年第6期发表了署名科萱的文章《新西兰科技体制改革的背景·模式·经验教训》,详细介绍了新西兰国家研究所的改革模式。

1989年,新西兰政府开始了科技体制改革,并于

1992年颁布了《皇家研究所法》。

该法重新定位了政府研究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等,简单讲就是将政府研究所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公司化运作的研究所。

在新体制下,国家研究所实行政府持股、公司化运作模式,既保留了研究所资产的国有性质,符合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体现了政府对科技组织进行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又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

从国家角度而言,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避免私有化可能引起的国家财富分配不均、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研究所实行公司化运作,又为国有资产的增值开辟了新的途径。

经过改革实践,新西兰研究所逐步形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科技产出、固定资产稳

步增

①毛兵:

《美国的科技体制与科技创新》,《领导科学》,2004年第1期。

长的良好局面。

新西兰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国家研究所实行政府持股、公司化运作模式。

在体制上,政府、拨款机构、研究所、社会企业之间都成了市场“客户”关系, 政府制定政策, 拨款机构按政府要求付费向研究所购买服务, 企业向研究所付费购买服务。

该科技体系中各环节职责分明, 目标明确, 各环节相对独立, 在按各自最佳方式运行的同时, 各环节又有相互监督和适度制约的机制, 从而保障了整个系统的高效运转。

温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世刚在《日本科技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认为:

“日本政府对科研机构进行的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协助政府部门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特殊法人”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

2003年10月起,理化学研究所以及农业生物特定产业技术开发研究机构等特殊法人改革或合并成独立行政法人,宇宙科学研究所、宇宙开发

事业团、航空宇宙技术研究所合并为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

改革以后,这些研究机构定期制定研究计划并接受文部科学省的评价和考核,但在业

务和人事安排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人事。

这项改革一是增大了研究机构的自主权和责任;二是规范了政府对研究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三是强化了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的竞争意识。

”②

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李伟红在《法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研究与

借鉴》中认为:

“法国原有的科技体制与中国的比较接近,对于改革和

完善我国的科技体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法国的公共研究机

①科萱:

《新西兰科技体制改革的背景·模式·经验教训》,《中国科技产业》,2006年第6期。

②徐世刚:

《日本科技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黑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构分科技型机构和工贸型机构,其经费来自国家预算和自筹资金科技型

机构是法国“非定向研究(或自由探索)”的核心力量,主要从事基础研究。

工贸型研究机构是法国“定向性研究”,又称“目的性研究”的重要力量。

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所起的作用,常常是大学和企业的研究机构所

不能胜任的"跨学科,投资大,风险大,需要稳定支持。

实现国家目标的研究工作,如国防、基础研究、公益类研究常常由政府属研究机构来承担。

借鉴法国的公共科研机构的做法,使政府属研究机构在国家的科技体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①

《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及近年来的改革》一文中认为:

日本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其基本特点:

第一,虽然要调整政府与民间力量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分工关系,但长期以来由政府承担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基本责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

第二,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核心措施是扩大相关机构的自主权,以进一步调动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服务效率,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放松控制,也没有放松支持。

第三,所有的改革都是以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为基础,并且注重综合协调。

黄宁燕、周寄中在《英国公共研究机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文中分析认为: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年第5期,英国公共机构的改革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转变为政府执行机构。

第二步是进行私有化改革。

英国国家实验室的私有化改革主要有三种形式:

出售;转制为非营利机构

(担保有限公司)和政府拥有—委托管理(GOCO)。

①李伟红:

《法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研究与借鉴》,《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年第6卷第4期。

②《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及近年来的改革》

③黄宁燕、周寄中在《英国公共研究机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波兰,日本社会公益事业体制考察报告》中指出:

波兰的公共机构的改革的基本做法是:

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的社会事业,仍由政府直接组织;某些社会公益性机构仍采取国立方式,但给予它们较大的自主权;鼓励民间力量介入社会公益事业。

波兰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几个基本特点:

一是非常审慎的改革态度。

二是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三是重视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意大利科技体制改革》一文认为:

意大利的科技体制改革首先改变的是管理体制,现在的领导机构是指导委员会,具有类似政府职能的管理体制,而新的领导机构是董事会,采用现代管理体制。

从新董事会人员的构成上看,有国家和大区间联席会议、商会和工业界以及校长联席会议的代表,使 CNR(国家研究委员会)与各大区、企业和大学的联系更加紧密了。

科学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体制的20名成员基本都选自科学界内部,而新的体制中20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任命。

这种变化目前在科技界尚有很大的争议。

CNR新的改革将基本保留口前的108个所,但把天体物理和宇宙方面的研究单位并入新成立的国家天体物理研究院,而把CNR之外的农业国际法研究所、国家材料物理研究所、国家应用光学研究所等归入CNR,加强了CNR

的研究实力。

西安思源学院的段春莉在《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实现模式研究》一文中认为:

国外对科研机构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私有化方面,如俄罗斯在保证重要科研机构由国家掌握的前提下,采取出售和转让科研机

①《波兰,日本社会公益事业体制考察报告》http:

//www.e-goldpaypalcom/ouyd/22264670087.php。

②《意大利科技体制改革》,内蒙古科技信息网。

构的国有资产、股份制及赎买租赁等形式实行科研机构私有化;英国对国有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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