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管理制度do11教学文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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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5
出钢
1700~1710
1685~1695
1670~1680
1660~1670
吹氩前
1635~1645
1625~1635
1615~1625
1610~1620
吹氩后
1605~1615
1595~1605
1590~1600
连铸平台
1600~1610
1585~1595
中间包
1550~1560
1545~1555
1540~1550
Q215
Q235
1695~1705
1680~1690
1665~1675
1655~1665
1630~1640
1620~1630
1580~1590
1535~1545
冬季时间(11月~3月)的温度控制范围在上述温度基础上要提高10~20℃,三流浇钢时在上述温度范围基础上再增加5~10℃。
使用绝热板中间包,在上述温度基础上可再降低10度。
1.2生产过程中,当遇大包开浇中包温度偏低时,及时向大包、中包内投放2袋以上碳化稻壳(保温剂),大包并盖盖保温。
当遇大包开浇后中包温度偏高时,及时向大包投放干燥、洁净的钢坯降温。
1.3炼钢终点或出钢温度、吹氩前温度(吊包前关气测温)、钢包底吹结束温度、到连铸平台的温度至少连续测温两次,连续两次测温误差≥7℃时要补测,其中以两次测温误差最小的平均值为准。
1.4新投入使用的中间包、钢包,非正常周转包以及有包底的钢包,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烘烤,并将钢包烘烤至800度以上。
1.5按有关规定进行烘烤的新包、非正常周转包以及粘有包底的钢包在投入使用时,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前3~5炉的考核温度(吹氩前、到连铸、中包)可提高10度,温度提高后必须达到中包钢水合格温度范围。
1.6新钢包、备用包、烘烤不良的钢包、包底>0.5吨的钢包,禁止上连铸开机第一炉,在投入连浇使用时(装铁之前)热修包岗位必须及时通知炉长、机长及调度。
1.7上连铸开机第一炉禁止在钢包内调温,当钢包底吹不透气及温度偏高时,为了保证钢包自开原则上不在钢包内调温,而由炉长通知机长在连铸调温。
1.8在日常生产操作中,机长可根据中包实际钢水温度进行调整、改变到连铸钢水温度时,机长与炉长、调度必须提前联系,确保转炉出钢温度及吹氩前温度、吹氩结束温度,能及时准确的进行相应调整。
1.9为确保连铸坯质量,严禁中间包内调温、吹氧。
若需调温应在中包开浇并连续两次测温之后在大包内调温。
1.10电工专业负责在用和新上测温系统的管理,每周组织一次全厂在用测温仪表的校对以及测温枪、线、插头、插座的检查处理,同时在炼钢、连铸日常生产中,测温系统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处理,确保测温系统准确使用。
1.11工艺监督做好每炉终点(C、T)、吹氩前钢包温度、到连铸温度以及中包钢水温度的记录、认真判定、准确考核。
1.12未执行上述规定,每发生一次由调度室工艺监督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未执行此制度及相关规定,发生各类事故,按事故考核规定及标准执行。
2.炼钢终点及温度控制管理考核规定
2.1按月考核炼钢终点“双命中”合格率、吹氩前钢包温度合格率,以及按日考核到连铸的钢水温度合格率。
2.2一次拉碳出钢时终点碳、温度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时为合格。
2.2.1一次拉碳时,(Q195~Q235)终点或出钢温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值:
项目
开浇第一炉(参考)
连浇第二炉
连浇第三炉
正常连浇
参考出钢温度℃
1690~1710
1680~1700
1670~1690
1660~1680
四流考核温度℃
≤1710
≤1700
≤1690
≤1680
三流考核温度℃
≤1720
冬季时间(11月~3月)的温度控制范围在上述温度基础上要提高15℃,
2.2.2一次拉碳时Q195钢种:
终点碳[C%]≥0.05为合格。
Q215、Q235钢种:
终点碳[C%]≥0.07为合格。
2.2.3由调度室工艺监督负责炼钢终点“双命中”合格率的统计与考核。
全月不分钢种、综合累计“双命中”合格率<60%考核炉长200元、考核炼钢一助手500元,合格率完成60%~80%时不考核,合格率>80%时,炉长奖200元、炼钢一助手奖1000元。
2.2.4开机第一炉及铁水Si≥0.8%、铁水S≥0.05%时,终点温度及终点碳不计入“双命中”指标的考核。
2.2.5终点温度、碳在线内时,若需降温而点吹的炉次判为合格。
2.2.6凡终点碳高、温度低、等出钢时间长而后吹的炉次均判为不合格。
2.2.7因补炉、出钢口下管及其它原因需要提前组织出钢时,允许当班有两炉“双命中”指标不计入考核。
2.2.8新钢包、备用包、烘烤不良的钢包、包底>0.5吨的钢包、出钢口新下管后冶炼第一炉以及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冶炼的炉次不计入“双命中”指标的考核。
2.3按月考核吹氩前钢包温度合格率
2.3.1出钢后钢包第一次测温(连续测量两次以上取平均值)温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值。
开浇第一炉
1630~1655
1620~1645
1610~1635
1605~1630
1635~1660
1625~1650
1615~1640
冬季时间(11月~3月)上下限温度控制范围在上述温度基础上要提高15℃。
绝热板包在此基础上,上下限可再降10℃。
2.3.2由调度室工艺监督负责吹氩前钢包温度合格率的统计与考核。
全月不分钢种、综合累计合格率指标要求≥70%,未完成考核炉长200元。
2.3.3出钢后要连续测温两次(含两次)以上,以每次所测得的温度差在±
7℃以内作为有效平均值为准,凡未按规定测温每发生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2.3.4铁水S≥0.050%及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冶炼炉次,不计入吹氩前温度合格率的考核。
2.3.5因补炉、出钢口下管或其它原因需要提前出钢时,允许当班有两炉“吹氩前温度合格率”不计入考核。
2.3.6首次使用新钢包、备用包、烘烤不良的钢包、包底>0.5吨的钢包等炉次不计入“吹氩前温度合格率”的考核。
2.3.7为保证连铸钢水温度的均匀性,钢包底吹时间应≥1.5分钟,钢包调温及底吹效果不好时炉长要及时通知机长。
2.3.8炉后钢包底吹氩全程要按规定测温、记录,加覆盖剂(保证钢包液面全面覆盖),凡未按规定测温、记录、加覆盖剂的每发生一次考核吹氩工100元。
2.4按日考核到连铸钢水温度合格率
2.4.1到连铸大包温度超标,但在连铸大包未调温的前提下,连铸中间包平均温度达标此炉判合格。
2.4.2按日考核炉长,到连铸钢水温度合格率。
要求每日当班累计合格率≥80%,每日当班累计合格率未完成,每有一炉不合,考核炉长10元。
2.4.3到连铸钢水温度合格范围规定值:
浇钢流数
Q215
Q235
冬季时间(11月~3月)上下限温度控制范围在上述温度基础上要提高15℃.绝热板包在此基础上,上下限可再降10℃。
2.4.4按日考核炉长,到连铸钢水温度合格率。
2.4.5钢水到连铸后要连续测温两次(含两次)以上,以每次所测得的温度差在±
7℃以内的有效数平均值为准。
机长未要温度时,符合上表规定值范围的炉次判为合格。
当机长提前要连铸钢水温度时,以机长要钢温度±
5℃范围内判为合格。
2.4.6开机前三炉使用未经烘烤的中间包;
第一次使用新钢包、备用包、烘烤不良、包底>0.5吨的钢包,以及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冶炼的炉次,不计入连铸钢水温度合格率指标的考核。
3.连铸中间包钢水温度控制管理考核规定
3.1连铸中间包钢水过热度定为30℃±
5℃,Q195钢种液相线温度为1523℃,Q215、Q235钢种液相线温度为1515℃。
3.2按日考核机长连铸中间包钢水温度合格率,每日当班累计合格率要求≥80%,每日当班累计合格率未完成,每有一炉不合,考核机长10元。
3.2.1连铸中包钢水温度合格范围规定值:
1555~1565
3.2.2由调度室工艺监督负责每日连铸中间包平均钢水温度合格率的统计与考核,每炉测中间包钢水温度≥4次,考核温度以当炉所测温度的平均值为准。
3.2.3因连浇时间紧、炉后吹氩时间≤1.5分钟,到连铸温度无论是否合格,因大包钢水温度不均导致连铸中包温度不合的判相关责任人。
3.2.4到连铸温度低不合,导致连铸中间包钢水温度低于考核下限责任判炉长。
到连铸温度高不合,导致连铸中间包钢水温度高于上限责任判机长。
3.2.5到连铸温度合格,但因钢水镇静时间长(含烧眼)>6分钟,造成中包钢水浇注后期温度偏低不合,按时间影响责任判定。
3.2.6连铸大包因调温不准,造成中间包钢水温度低责任判机长。
3.2.7钢水在连铸镇静时间≤6分,在连铸机长要钢温度±
5℃范围内,但连铸中间包温度不合责任判机长。
3.2.8除炼钢、连铸责任外,因其它原因造成到连铸钢水温度不合、中间包钢水温度不合,考核责任人每炉10元。
3.2.9因钢包底吹透气性差搅拌无力或因管路不通、漏气,造成钢包底吹不合格等,无论中包钢水温度是否合格均考核责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