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政府采中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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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政府采中心Word文档格式.docx

E谈判和评审

F授予合同

第五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第六部分合同特殊条款

第七部分附件

受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委托,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老年活动中心设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编号

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魏都区政府采购办:

2017075号

2.项目需求

高桥营街道办事处老年活动中心设计图一份。

3.采购预算

人民币21.45万元。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4.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5.获取谈判文件:

自行下载。

5.1供应商可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cn)、许昌市政府采购网(.cn)、魏都区人民政府网(.cn)查看本项目谈判公告并自行下载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不收取费用。

5.2供应商下载谈判文件后,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截止及评审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6.投标截止及评审时间:

2018年1月5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7.评审地点:

许昌市天宝路魏都区政府办公楼5楼528室。

8.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

8.1集中采购机构:

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良

地址:

许昌市天宝路魏都区政府办公楼5楼557室

8.2采购人:

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

袁洋

地址:

高桥营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28日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及其它要求

1、项目需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高桥营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设计成果需满足一下目标:

1、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2、与周边环境协调;

3、满足老年活动中心各项实用功能;

4、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通知的相关设计要求,充分体现建筑物节能降耗的设计理念。

5、高桥营街道办事处老年活动中心设计费审定金额21.45万元。

(二)采购标的执行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砌块墙体自保温体系技术规程》《无障碍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

(三)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建筑方案设计需提供建筑单体透视图、鸟瞰图,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

建筑外立面设计需体现许昌本地特色,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内部需能够满足建设的各种使用功能。

充分考虑建筑内部大型空间采光需求。

施工图设计成果需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需要满足河南省节能设计相关要求,需要满足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需要按照《许建发〔2017〕121号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设计。

设计单位需要在限定时间内(7日历天)完成所有设计文件的编制。

设计单位需要在工程开展过程中,依照最终签订的设计合同的条款要求,提供建筑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包括各种分项验收、工程技术问题的解决等。

(四)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设计成果需提交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以后根据审查机构出具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判定合格。

二、其它要求

1.本谈判文件所列需求为最低要求,投标产品不得低于最低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应就该项目完整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3.设计单位需要在限定时间内(7日历天)完成所有设计文件的编制。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交付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超出者为无效投标。

6.交付地点:

高桥营街道办事处。

7.付款方式(不响应者为无效投标)

施工图交付并经审查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次付清。

8.预算金额:

21.45万元。

超出者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开标评审时提供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原件,否则为无效投标: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企业投标提供)

1.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投标提供)

1.1.3执业许可证。

(非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

1.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投标提供)

1.1.5自然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投标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参照“第九部分附件”)

1.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

1.2.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投标提供)

1.3投标保证金(参照“第九部分附件”)。

1.4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1.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1.6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投标人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

1.7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

注: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如果成交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和证实,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

5.供应商必须提前准备第二轮分项报价一览表(格式参照“附件2分项报价一览表”且盖章签字),第二轮报价限时10分钟,如未按时报价者以第一轮报价为准。

表格由供应商自行提前准备,格式参照“附件2分项报价一览表”且盖章签字

6.成交供应商须在评标结束之时24小时内向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发送最终谈判轮数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电子档,并同时电话通知工作人员。

邮箱:

7.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授权函》,授权函应包括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

8.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8.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8.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8.3不满足谈判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8.4不满足谈判文件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相关无效投标规定的;

8.5出席代表与授权书中的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不相符的;

8.6不响应付款方式的;

8.7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上限的;

8.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9.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9.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1.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供货及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成交,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费用。

12.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请在法定时间内详细举证,并通过书面质疑方式提出询问和澄清,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第6项。

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13.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4.采购单位须委派1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并向采购中心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单位须委派1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监督,并向采购中心出具“监督人授权函”。

1.适用范围及最终解释权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中所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1.2本谈判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所有。

2.定义

2.1谈判文件中出现的措辞理解:

“采购单位”与“采购人”含义相同;

“投标人”与“投标单位”“供应商”含义相同;

“评标”与“评审”含义相同,“成交人”与“成交单位”“成交供应商”含义相同。

2.2“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许昌市魏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2.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公司或企业)。

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

3.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及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谈判文件的构成

5.1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

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货物需求及其它要求,特别提示,供应商须知,附件。

5.2谈判文件以中文编制。

5.3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谈判文件的质疑与澄清

6.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到采购人。

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6.2质疑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要求:

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实名制质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在有效期限内递交。

提出书面质疑时,应当载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6.3质疑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被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质疑事项;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质疑的日期,签署盖章。

7.谈判文件的修改

谈判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8.响应文件书写、计量单位使用等

8.1响应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的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2除在谈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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