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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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
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
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
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
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
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
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
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
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
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
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7万元,分七期支付;
2017年8月29日首期支付27万元,2017年9月23日支付第二期10万元,其余50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万元,至2022年1月1日付清。
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
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
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
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案例二:
袁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6日
医疗纠纷
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亭琳
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王言卿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人民调解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医疗纠纷
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
2、案例正文采集
2008年4月,患者袁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
2009年6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B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
袁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
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
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
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
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
2015年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
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
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
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
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
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
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
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
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
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B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付清。
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患者袁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
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
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单位调节结果。
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2016年1月7日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