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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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顶享有处分权,故有权将房顶出租给乙公司

B.甲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公司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C.甲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房顶所获租金收入应当归业主共有

D.因乙公司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而与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BC

四、共有

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第三节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生效;

完全没有登记这一程序

但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生效;

+登记(自愿性)>

第三人

(2008年多项选择第46题)下列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C.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互换方式流转

D.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登记方可设立

AC

2013-1-6.甲承包农村耕地10亩。

下列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及流转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设立

B.甲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

C.甲与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未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在承包期限内,发包人可以随意调整承包地

BC。

考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完全不需要登记,登记既非生效效力也非对抗效力,A错误不选;

其次,根据最新变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20条规定: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此,《决定》扩大了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新增了抵押、担保功能。

今后,农民可利用承包经营权获得金融支持。

而“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味着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其它主体之间可通过土地股份化,实现联合,推进农业产业化。

这一改革举措是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的重大突破。

据此,B项正确当选;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时完全没有登记这一程序;

但转让之时,登记却属于选择性程序,即转让之时可登记也可不登记,当事人一旦选择登记,也只是产生对抗效力。

因此C项正确当选。

第四,在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D项错误不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生效

例:

(2010年多项选择第47题)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ABD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生效=农户申请+乡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2013-2-44农民王某获得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遂在该宅基地上自建平房三间。

关于该宅基地使用权和平房所有权的说法中。

正确的有()。

A.该宅其地使用权可以继承B.该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C.该三间平房建成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D.该三间平房登记之日王某取得所有权

四、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生效;

+登记>善意第三人

地灭失=地役权消灭

相邻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生效+登记(自愿)>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浮动抵押权生效+登记(强制)>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

禁止流押

先抵后卖

先卖后抵

先租后抵

先抵后租

先质后抵

先抵后质

二、质权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交付=动产质权生效

权利质权合同生效+交付(登记)=权利质权生效

2012-1-8.甲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向乙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权合同并办理了出质登记。

关于该质权合同和质权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质权合同自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B.该质权自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在质押期间,甲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权

D.在质押期间,甲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转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B

三、留置权

留置权=扩大+牵连(除外情形)+约定排除

2012-1-5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一批玉石原料,合同约定该批货物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乙公司发运后,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变更目的地,乙公司认为这会增加运输费用。

关于该运输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变更到达地,且无需支付乙公司因此增加的费用

B.甲公司有权变更到达地,但应支付乙公司因此增加的费用

C.乙公司有权留置该批货物以担保运费的清偿

D.因合同已有约定,所以乙公司无权留置该批货物

BD

 

占有

占有是民法三大难之一,但是考试却较为简单。

注意以下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1)占有虽然为权利的外衣,但是占有为事实,非为权利。

(2)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仅保护的程度不同。

(3)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也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然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是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一是体素,即对物的管领和控制;

二是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含有

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是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

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也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法律意义:

(1)《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根据《物权法》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3)《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不怀疑。

例如小偷将偷来的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

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是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卖给知情的乙,乙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是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考试中,区分两者意义重大:

(1)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则否。

(2)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招受损害时,善意占有人不赔,恶意占有人须赔。

(3)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包括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的占有。

2.间接占有。

(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如:

出租人、出质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

(1)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通过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的亲密关系。

(2)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3)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4)《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首先,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其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5)《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也保护间接占有人。

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首先,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丙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丙直接返还给自己。

其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所有权人的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

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三、占有状态的变更

1.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2.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2013-1-7.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不久乙去世。

乙之子丙误将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

因甲向丙要求返还自行车,引起纠纷。

下列关于丙的地位及其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属于恶意占有人B.丙应当返还自行车给甲

C.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D.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

本案分析:

首先,本案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丙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因此A错误。

其次,现在所有权人甲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丙返还自行车,即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B正确当选。

第三,如果该自行车丢失,所有权人甲无权向善意占有人丙请求赔偿损失,C错误不选。

第四,丙与甲没有借用合同关系因此丙不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错误不选。

根据以上分析,B正确当选。

第五节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限制

一、基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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