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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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
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
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
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
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xxx、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xxx、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