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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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应当载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招标文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有超出《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的特殊要求,或招标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特殊措施要求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殊措施要求,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补充编制危大工程和(或)其他安全管理等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并列明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
招标文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
第七条发包、承包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本办法第四条和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直接发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并计入签约合同价;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测算确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建设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
第八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约合同价总额,并按下列原则单独约定费用的预付方式:
(一)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50%预付;
(二)施工过程中,±
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后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70%;
(三)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90%;
(四)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100%。
第九条合同应当载明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一)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为“达标(合格)”或“绿色”的,发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创优”奖励条款,鼓励承包人达到“绿色”或“样板”等级。
奖励条款应明确“创优”奖励金额或者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且奖励金额不宜低于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和合同约定的目标等级之间实际投入费用的差额。
合同约定了“创优”奖励条款的,但对奖励金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K1÷
K2-1)×
F
其中:
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奖励金额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二)发包、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宜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和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之间所需投入费用的差额,合同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1-K1÷
K2)×
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与竣工结算同步结算,多退少补。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按下列原则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与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一致的,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即为本条第(三)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与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不一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进行调整:
1.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且合同约定了奖励金额的,发包、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确定奖励金额。
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增加奖励金额后为本条第(三)款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且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发包、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
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扣减违约金后为本条第(三)款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三)按本条第
(一)款和第
(二)款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方案和适用的合同单价或市场价,针对下列情形调整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金额: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发生调整并引起费用变化的;
2.工程变更导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
3.按本办法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因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调整并引起费用变化的;
4.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括现场建设单位独立发包部分)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结算方法等。
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并执行《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划分标准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19版)
附件
(2019版)
一、说明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19版)》(以下简称《费用标准》)是在我市现行计价依据的基础上,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范、标准、《图集》(2019版)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市场实际编制。
(二)本《费用标准》按专业划分,主要包括北京市现行预算定额和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工程。
(三)本《费用标准》是发包、承包阶段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标准的依据。
(四)本《费用标准》中“达标”费率与《图集》(2019版)的标准化考评、验收标准“北京市绿色安全标准化达标工地”对应,“绿色”费率与《图集》(2019版)的标准化考评、验收标准“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对应,“样板”费率与《图集》(2019版)的标准化考评划分等级“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对应。
(五)本《费用标准》不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主要包括基坑支护、降水、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项目;
2.《图集》(2019版)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安全智慧化管理的相关项目;
3.临街高压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已建成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特殊施工措施项目;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中的“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防爆、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等设施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等。
上述不包括的施工措施项目,其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另行计取。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
(二)《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
(四)《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8);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在线监测设备防治扬尘的通知》(京建发〔2016〕408号);
(六)《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515号);
(七)《关